江苏省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草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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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3150 号)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8893 号)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
2、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2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第四条【参评范围】下列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一)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三)纳入
3、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四)卫生、社会与服务业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五)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下列单位可以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六)申请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其他单位;(七)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第五条【职责分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生态环境主管3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 15
4、 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第六条【考核管理】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第七条【信用承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义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作出环保信用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重新签订。第八条【记分方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业环境信用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实时记分,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保信用记录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分累计确定。第 9 条【信息有效期】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在-1 至-
5、3 分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 6 个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内有效,其他信息有效期 1 年。第十条【等级分类】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 12 分动态记分制,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一)绿色等级企业(守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 11 分12分;(二)蓝色等级企业(一般守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 6 分10 分;4(三)黄色等级企业(一般失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 3 分5 分;(四)红色等级企业(较重失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 1 分2 分;(五)黑色等级企业(严重失信):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小于或等于 0 分。第十一条【初始设定】初次纳
6、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信用记录分值为 9 分(蓝色等级)。第十二条【异议处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时,由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企业发出提醒信息。企业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推送或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企业。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纠正。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
7、十三条【信息公开与共享】公众可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查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保信用5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信用联动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第十四条【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三)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五)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六)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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