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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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一、评选对象2015 年以来在我国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
2、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二、奖项设置二、奖项设置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共 150 个。其中: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表彰名额 30 个。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表彰名额 50 个。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表彰名额40 个(捐赠金额统计 2015 年 1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数据)。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表彰名额30 个(捐赠金额统计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数据)。三、组织机构三、组织机构民政部组建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国慈善联合会承担材料接收等事务性工作。四、推荐要求四、推荐要求(一)(一)“中华慈善奖中华慈善奖”
4、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 12 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 8 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业务联系司局的,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向“
5、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其他司局作为业务联系司局的,由相应司局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推荐总数不超过 40 个。(2)其他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民政部)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不超过 4 个。3.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下列推荐:(1)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 30 个;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 15个。(2)香港中联办关于香港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 10 个;澳门中联办关于澳门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
6、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 4 个。(3)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 4 个。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 4 名。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1.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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