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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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保护、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
2、条第三条 【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表建筑物建设的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或交通设施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2第四条第四条【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资源保护、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有偿使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相协调。第五条第五条【开发方向开发方向】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禁止
3、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建设项目。第六条第六条【职能分工职能分工】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地下空间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使3用的监督管理。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
4、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地下空间利用现状、地质环境、土壤环境的调查与评估,促进地下空间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第八条【信息平台信息平台】 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地质环境信息、规划建设管理、地籍信息、管线信息、综合管廊信息、档案管理等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作为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组织实施。地下空间综合信息
5、管理平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第九条【标准规范标准规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住房建设、人民防空、公安消防和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相关地下空间设计和建设标准。4第二章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第十条第十条【规划体系规划体系】地下空间规划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法定图则,以及经依法批准的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片区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片区规划等,是地下空间
6、开发建设的直接依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指导全市地下空间开发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征求住房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后,按照法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
7、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对5规划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总体布局、管控分区、总体规模、竖向分层划分以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下空间范围、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开发步骤等内容作出安排,提出平战结合、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明确其规划管控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控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批准。地下空间重点开发
8、地区专项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强度、使用性质、互联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平战结合、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提出要求。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中明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法定图则法定图则】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法定图则中补充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6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对地下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出规划指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实施方案地下空间实施方案】涉及多个地块成片开发建设或者在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开发建
9、设的,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自行编制或者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实施方案,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具体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前款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实施方案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随该地区城市总设计师审查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市政府应当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对地下空间的建设作出安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将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第三章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地下空间建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消防、通风、排水、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
10、燃气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对相邻关系人造成7损害的,应予补偿。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结建式地下空间应当随其地上部分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取得。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划拨土地划拨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市政府划拨的相关规定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开竞价及协议出让公开竞价及协议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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