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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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岸商务201825 号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岸政规20182 号)规定,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制定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研究,报区财经领导小组审议,现予印发。武汉市江岸区商务局2018 年 8 月 29 日 2 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岸政规20182 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要求,为规范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保证奖励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奖励办
2、法规定的各类奖励的申报、评审、公示、拨付等活动。奖励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企业,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内原有企业及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武汉市外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个人)在江岸区域范围内通过现金、实物、产权(知识产权)等方式,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项目公司。第四条 成立由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规土分局、区法制办、区人力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工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开发区等单位组成的区留商招商奖励资金评审工作小组,区商务局(招商局)、区财政局(金融
3、工作局)牵头奖励资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 3 第二章 相关条件释义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中“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指企业在江岸区年度税收总额达到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六条 “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是指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江岸区,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6000 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园区及 5 万平方米以上科创小微园区的楼宇运营管理企业,须在办公区域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配备楼宇经济信息系统。 第七条 “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管人才”是指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度税收总额达到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第八条 “
4、办公用房补贴”中新引进企业是指江岸区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度税收总额达到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九条 500 强及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一)世界 500 强企业。以近 3 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 500强排行榜名单为准。(二)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直属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央企名录,以及代表国家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 4 (三)中国 500 强企业。以近 3 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榜单为准。(四)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以近 3 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为准。(五)大型跨国公司。主要指上年度营业
5、收入超过 50 亿美元的跨国公司,营业收入以企业公开公布的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六)总部企业:(1)境内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100 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江岸区投资 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在江岸区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不低于 1 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前 2 年年度产值规模不低于 30 亿元,引进后其纳入江岸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每年对江岸区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2)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投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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