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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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 2011 年 10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 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 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 控、可承受。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 务
2、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 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 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 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 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 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 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
3、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 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 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 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 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 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 业务操作。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 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分管融资融
4、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 务稽核部门。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 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 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 的事项。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 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 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 审查要点与程序。(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 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 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
5、额度、利率或费率。(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 和违约的可能性。(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 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 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 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 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 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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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证券公司 融资 业务 内部 控制 节制 指引 证监会 公告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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