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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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 录总则总则.1 11 一般规定.1 1.1 依据.1 1.2 适用范围.1 1.3 登记机构.1 1.4 登记原则.1 1.5 不动产单元.2 1.6 不动产权籍调查.2 1.7 不动产登记簿.3 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3 1.9 登记的一般程序.4 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5 1.11 代理.8 1.12 其他.9 2 申请.11 2.1 单方申请.11 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11 2.3 一并申请.11 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12 2.5 到场申请.12 3 受理.12 3.1 查验登记范
2、围.12 3.2 查验申请主体.12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13 3.4 询问.13 3.5 受理结果.14 4 审核.14 4.1 适用.14 4.2 书面材料审核.14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15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15 4.5 实地查看.15 4.6 调查.15 4.7 公告.15 4.8 审核结果.16 5 登簿.16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17 7 不动产登记时限.18分则分则.1919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9 8.1 首次登记.19 8.2 变更登记.20I8.3 转移登记.20 8.4 注销登记.21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2 9.1
3、 首次登记.22 9.2 变更登记.23 9.3 转移登记.25 9.4 注销登记.27 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8 10.1 首次登记.28 10.2 变更登记.30 10.3 转移登记.31 10.4 注销登记.35 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36 11.1 首次登记.36 11.2 变更登记.37 11.3 转移登记.37 11.4 注销登记.38 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39 12.1 首次登记.39 12.2 变更登记.41 12.3 转移登记.42 12.4 注销登记.43 13 地役权登记.44 13.1 首次登记.44 13.2
4、 变更登记.44 13.3 转移登记.45 13.4 注销登记.46 14 抵押权登记.47 14.1 首次登记.47 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49 14.3 变更登记.50 14.4 转移登记.51 14.5 注销登记.52 15 预告登记.53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53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54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54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55 16 更正登记.56 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56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57 17 异议登记.57 17.1 异议登记.57 17.2 注销异议登记.58II18 查封登记.59 18.1 查封登记.59
5、18.2 注销查封登记.59 19 换证、补证登记.60 19.1 换证登记.60 19.2 补证登记.61 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61 20.1 登记资料范围.61 20.2 登记资料管理.61 20.3 登记资料查询.62 21 法律责任.63 21.1 登记人员责任.63 21.2 当事人责任.63附则附则.6464附录附录.6565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65 1.2 通知书、告知书.69 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69 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0 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1 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2 1.2.5 不予登记
6、告知书.73 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4 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75 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76 1.3 公告文书.77 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77 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78 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79 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0 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81 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2 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2 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3 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4 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
7、查询结果证明.85 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6 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87 1.7 授权委托书.88 1.8 询问记录.89 1.9 承诺书.90 1.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1 1.11 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920总则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简称条例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简称实施细则 )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8、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范。依照本规范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 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6地役权; 7抵押权; 8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1.3 登记机构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国土委)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 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指 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办理在京中央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构筑物等不动
9、产登记。1.4 登记原则1.4.1 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但下列情形除外: 1登记部门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 登记的; 2登记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1.4.2 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 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1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 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
10、记、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 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1.4.3 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4 属地登记原则(业务分工)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受市 规划国土委委托,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 记。其他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11、由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 2登记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区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 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总 面积、跨区域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书面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登记部门。3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 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1.5 不动产单元1.5.1 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 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 用。 1没有房屋等建
12、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为不动产单元。 2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 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3有地下车库、车位、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油库、隧道、桥梁等 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1.5.2 不动产单元编码不动产单元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的规定进行设定与编 码。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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