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_吴国平.doc
《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_吴国平.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_吴国平.doc(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DOI: 10.13440/j .slxy. 1674-0033.2010.01.005 第 24 卷第 1期 2010 年 2 月 商洛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luo University Vol.24 No.l Feb. 2010 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国平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摘要 :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 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 范围、规定无效 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 法
2、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需要。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立法 ;不足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13.9 文献标识码 : A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 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1 年婚姻法 (修正 案 )虽然在第二章 “ 结婚 ” 部分增加了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 上的某些空白,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这不仅导 致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不完整,而 且 造成执法的不统一和当事人维权上的困难,这对 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例如在 实践中,对于欺诈婚姻、误解婚姻、虚假婚
3、姻是属 于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应当如何处理均不 明确 ;近年来因网恋而导致的假婚、骗婚泛滥,给 无辜的当事人造成很大伤害,如何进行法律规制 争议很大 1,迫切需要从完善立法和理论研究的 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研宄,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的立法概况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 婚姻成立时缺乏结婚的合意, 依法可以申请撤销 的婚姻。这两项婚姻制度是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 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有关无效婚姻的 文章编号: 1674-003 3 (2010)01
4、 -0018-05 规定始于 1986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办 法。该办法第 9 条第 2 项规定 :“ 婚姻登记机 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 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婚姻无 效 ” 。 1994年 4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 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有关 无效婚姻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但这些单行法规 和司法解释都缺乏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和宣 告程序、诉讼请求权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 法律责任等问题的全面系统的规定。从法律层面 上看,我国 1980 年婚姻法中没有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方面的规定, 2001年修正的婚姻 法第一
5、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销婚姻制度,在基本法层面上填补了立法空白。 婚姻法其中第 10 条列举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法 定情形,第 11 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请求主体、受理机关和时效,第 12 条规定了无效 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法律后果,但对无效婚姻的 确认宣告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 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 释(二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精神对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制作了细化。 (二 )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的规定,有下列 收稿日期: 2009-12-26 基金项目:福建江夏学院 2009 年院级科研项目 (2
6、0091214) 作者简介:吴国平( 1962-),男,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宄生导师 第 1 期 吴国平 :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19 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 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与此同 时,我国法律还确认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婚姻 法第11 条规定: “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 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 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 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曰起
7、一年内提出 ” 。根据这一规定,导致婚姻撤 销的原因只限于因受胁迫结婚的 I 即一方或双 方在被胁迫 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另一方 缔结的婚姻。这是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属于可 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 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司法 实践中,主要涉及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等。 此外,对包办、买卖或第三人胁迫而缔结的 婚姻,过去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都是按离婚案件处理的。现行婚姻法以可撤 销婚姻制度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所作的有 关包办、买卖婚姻按照离婚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 因包办、买卖等而形成的婚姻 ( 包括包办婚姻、买 卖婚姻和强迫婚姻)的解除不再
8、需要经过离婚程 序,而应按照认定可撤销婚姻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 ) 确认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程序 1、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我国婚姻法第 11 条只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主体、受理机关 及时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宣告程序却没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 ) 的具体规定和学界的 观点,在我国 ,婚姻的成立与解除都要依法予以确 认,无效婚姻不能当然无效或自动解除,其效力状 况须由国家有关机关经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即我 国对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采取宣告无效制。 (1)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最 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第 7 条规定
9、 :有权依据 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 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 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中基层组织包括当事 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妇联和工会等组织机构。 2) 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如当事人双方均未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则双方的近亲属均享有请求权。 3) 以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
10、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 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及程序。根据婚姻 法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程序包括 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有权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 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确 认婚姻无效的行政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 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第 7 条至第 9 条的规定,确 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换言之,只能 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3)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这在婚姻 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在无效婚姻存
11、续期间内。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第 8 条规 定 :“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法定的 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则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终止。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其请求权,伴 随着引起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消失,无效婚姻就 转变为有效婚姻。当事人若想解除 彼此的婚姻关 系,只能通过离婚的程序。该司法解释第 8 条关 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期限的法律规定,其 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至于利害关系人应在 何期间内行使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法律 并未做明确规定。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 )
12、第 5 条还规定: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的 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根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 法定情形推论,法定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是指: 1) 重婚的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终止; 2) 患禁婚疾病的 一方或双方已经治愈 ;3)未达法 定婚龄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据此 分析可以得出具体请求期限: 1)重婚的,应在重 婚的事实消灭以前提出; 2)患禁婚疾病的,应在 疾病治愈以前提出; 3)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应在 法定婚龄达到以前提出。至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20 商洛学院学报 2010
13、 年 2 月 关系的,因其自然血缘关系的事实无法消灭或改 变,其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4) 关于无效婚姻的确认方式。我国目前实行 的是宣告无效制。本研究认为,在操作时应根据引 起婚姻无效的情形的不同,区别对待 3。以重婚为 例 :重婚行为是对婚姻法一夫一妻基本原则的 违背,与其他几种婚姻无效的情形相比较,重婚 的当事人无疑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 很大。因此,对于重婚关系的效力问题,应确立不 经宣告而自成立之日起即当然绝对无效的法律 制度,以确保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全面贯彻实施。 2、关于撤销婚姻的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 11 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 9 条的规定,可撤 销婚姻也不能当
14、然无效或自动解除,其效力状况 须由国家有关机关经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即我国 对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认定采取宣告撤销制和不 告不理制。 (1) 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 权人。婚姻撤销的原 因仅限于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但胁迫事实的存在, 并不能引起婚姻效力的当然消灭。根据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的规定 :婚姻的撤销,需以受胁迫的一方明确向有 权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为前提条件。享有请求权 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胁迫 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愿意与被胁迫方结婚,并没 有违背自己的意志,因此,他无权请求撤销自身婚 姻。而第三人更无权请求撤销他人的婚姻。如果婚 姻双方当事人中只有
15、其中一方受到胁迫的,则只 有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如果双 方当事人 均受到胁迫的,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撤销。 与无效婚姻不同的是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 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由其本人决定。法律 之所以仅赋予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婚姻 的请求权,是因为婚姻是否缔结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愿。但当事人的意愿有时是会变化的。出于对受 胁迫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个人私权的尊重 ,对受胁 迫而缔结的婚姻,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则视为 当事人放弃其请求权。在当事人不主动主张撤销 其婚姻的情况下,法律没有必要干预 313 。与此同 时,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婚 姻法规 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间。
16、 (2) 撤销婚姻的程序。依据婚姻法第 11 条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的撤销程序有二:一为 行政程序 ;二为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同时向婚 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则 根据司法程序优于行政程序的原则,以由人民法 院予以审理和撤销为宜。人民法院一经审理并查 证属实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婚姻的判决。人民法 院依法撤销当事人婚姻的 ,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 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3) 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婚姻法 第11 条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 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17、提出。立法考虑到当事人生活 状况和感情的可变性,为保障婚姻撤销请求权的 正常行使,维护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规定了撤 销权的行使期限,这个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 间。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未行使其撤 销婚姻的请求权,则该请求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 而归于消灭。其 “ 婚姻 ”关系也伴随着这一法定期 间的经过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四 )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 :“ 无效或被撤销的 婚姻,自始无效。,据此 ,当某一个婚觸皮认定为无效或 被撤销后,均为自始无效,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之不足 2001 年婚姻法 (修正案)虽然在第二章
18、 “ 结 婚 ” 部分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某些空白,但仍然存在 不足: (一) 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太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1 条的规定,只有 “ 因胁迫结婚的 ” 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 形比较单一,涉及面很窄。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 都规定:因受欺骗而缔结的婚姻、因误解而缔结 的婚姻和因受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等均属于可撤 销婚姻,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而我国 婚姻法只规定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 撤销婚姻。 (二 ) 对无效婚姻的确认宣告程序没有规定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的确认宣 告程序,只是最高人民
19、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 释(一)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分别 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诉讼的审理权和宣 告权。 第 1 期 吴国平 :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21 (三 ) 没有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 果进行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2 条的规定,当婚姻 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 销后,均为自始无效。但可撤 销婚姻的违法程度比无效婚姻要低,在法律后果 方面应当有所区别。 (四) 忽视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 “ 无效或被撤销婚 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 在这里,不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都是 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无过错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无效 撤销 婚姻制度 立法 完善 吴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