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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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学费管理工作细则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学费管理工作细则为建立健全我院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学费收缴工作,鼓励推免生及其他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细则。一、收费标准1. 推荐免试生及第一志愿学生免收学费。2调剂志愿的学生按 3500 元/学年人标准收取学费。二、研究生应在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前缴清当年学费,按照“先缴费,后注册”原则进行管理。三、研究生学费实行按学年缴纳,收费标准以当年招生简章规定为准,由研究生部在录取通知书中予以通知。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的 15 天前,将本学年应缴纳学费足额汇入如下帐号:开户
2、名称: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账 号:42001116256050001120开 户 行:建行武汉市水利支行 851665四、研究生部于研究生注册前一周到财务处领取缴费收据,并在研究生注册时将收据(“交款人”联)交给研究生。五、研究生缴纳学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在注册前未足额缴清学费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其所修课程暂不予确认成绩,待缴清后确认。六、确实由于经济条件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或“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学籍注册。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为三个月,研究生在此期限内须缴清应缴学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
3、高额为 6000 元/年人),但研究生如未取得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承诺在第一学期结束前缴清学费,否则注册学籍及所修课程成绩均无效。七、在毕业之前仍未缴清在院期间的学费,则不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暂不予确认毕业论文成绩。超过期限仍未缴清的,院可采取其他必要手段予以催缴。八、缴费情况作为研究生在院期间诚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恶意拖欠学费的研究生,院将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起诉。九、研究生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研究生的收费票据发放和登记工作,同时督促未交费研究生及时交费。十、研究生部作为院研究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研究生的学费注册工作的全过程应负起监督、协调责任。十一、财资处作为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应负责做好研究生学费收缴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应分阶段将研究生的具体缴、欠费情况反馈给研究生部,并向研究生部提供详细的缴费明细、欠费清单及咨询服务。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十三、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学费管理工作细则作废。2015 年 09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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