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评定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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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编制组2019年6月前 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14028 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和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用于指导现有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也可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木结构古建筑安全性鉴定的实践经验,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通过验证性试验和
2、试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规范条文。经广泛征求有关文保、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和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充实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本规范共分 9 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有:基本规定、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构分析与校核、构件安全性鉴定、子单元的安全性评级、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鉴定报告等。本规范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工业大学负责,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本标准时,如发现有疑难问题或意见,请随时函告: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 100 号,邮编:100124)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参加单位: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华北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省
3、建筑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安徽城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 录1 总则.12 术语、符号.22.1 术语术语.22.2 符号符号.33 基本规定.4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3.2 鉴定程序和基本要求鉴定程序和基本要求.43.3 鉴定标准鉴定标准.64 详细调查与检测.9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94.2 调查要求调查要求.94.3 检测要求检测要求.105 结构分析与校核.12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25.2 木构架的承载力验算木构架的承载力验算.125.3 直榫和燕尾榫的节点抗弯承载力验算直榫和燕尾榫的节点抗弯承载力验算.135.4 榫头局
4、部抗压承载力和梁(枋)抗弯承载力的计算榫头局部抗压承载力和梁(枋)抗弯承载力的计算.146 构件安全性鉴定.15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56.2 承重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承重木构件安全性鉴定.156.3 柱础、台基安全性鉴定柱础、台基安全性鉴定.167 子单元的安全性评级.22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227.2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227.3 柱架结构柱架结构.237.4 围护结构分级围护结构分级.258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279 鉴定报告.28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12 Terms and 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
5、.33 Basic requirements.43.1 General requirement.43.2 Assessment procedures and basic requirements.43.3 Assessment criteria.64 Detailed investigation and testing.94.1 General requirements.94.2 Investigation requirements.94.3Testing requirements.105 Structural analysis and verification .125.1 General
6、requirements.125.2 Bear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Wood Frame.125.3 Bend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straight mortise dovetail joint.135.4 Local compressive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tenon and bending capacity verification of beam.146 Component safety assessment .156.1 General requirements.156.2 Saf
7、ety assessment of load-bearing wooden components.156.3 Safy assessment of column base and platform base.167 Security ratings for subunits.227.1 General requirements.227.2 Soil and foundation.227.3 Column frame structure.237.4 Building enclosure.258 Security rating of validation units.279 Appraisal r
8、eport.2811 总则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木结构古建筑安全的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木构架承重的三层及以下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鉴定以及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修缮改造前的专门鉴定,其它类型木结构古建筑可参照执行。1.0.3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2.1 术语术语2.1.1木结构古建筑 timber structure of ancient building以木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古建筑。2.1.2重点部位 dominant positi
9、on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包括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等结构部位。2.1.3一般部位 common position除重点部位以外的其它非结构部位,包括围护、装饰结构等。2.1.4构件 member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或组合件。2.1.5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指对结构安全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包括承重木构架中的梁、柱、檩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2.1.6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除主要构件以外的其它次要构件,包括屋盖中的望板、枋、椽等,以及墙体、门窗等其它附属构件。2.1.7子单元 sub-
10、system3古建筑中可以独自承担某种特定功能的构件或构件组合,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子单元。2.1.8鉴定单元 appraiser system根据木结构古建筑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将其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2.2 符号符号2.2.1 a、b、c、d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2.2.2 A、B、C、D子单元或其中某些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2.2.3 柱、柱架或墙的总高;H2.2.4 多层古建筑第 层墙体高度;iHi2.2.5 受弯构件计算跨度;0l2.2.6 结构构件的抗力;R2.2.7 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S2
11、.2.8 受弯构件的挠度;4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1.1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收集下列有关文件:1 地质勘察报告。2 建筑的历史用途、变更和维修改建等情况。3 建筑的当前用途、结构体系、屋(楼)面实际荷载及其分布情况。4 建筑结构图和历次维修改造图。3.1.2对于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合理区分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主要构件与一般构件。3.1.3在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应关注局部损伤的构件可能坠落而导致伤人,或建筑布局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应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等。同时,特别应关注由于个别构件发生破损或变动结构主体而引发大范围倒塌的可能性
12、。3.1.4对木结构古建筑的每次安全性鉴定所进行的勘查、检测、计算等工作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相应管理部门妥善保存。3.2 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和基本要求和基本要求3.2.1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图 3.2.1)进行:5图 3.2.1 安全鉴定程序3.2.2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1 收集和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资料、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2 收集和查询建筑物维修、改造情况,如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3 现场查勘,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
13、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3.2.3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查(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2)结构支承(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3)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2)建筑物内外环境。3 地基基础调查与检测初步调查确定鉴定方案详细调查与检测安全性鉴定补充调查鉴定报告和处理建议委 托6(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2)地基稳定性(斜坡);(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4)基础的形式(5)台基的形式4 承重结构检查:(1)构件的材质、年代、强度;
14、(2)构件及其连接方式;(3)结构支承(支座)的工作情况;(4)木结构构件腐朽、裂缝、虫蛀、碳化及其他损伤的情况。(5)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5 围护结构的情况调查。3.2.4在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若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3.2.5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对以往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对建筑物价值与安全性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3.2.6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 9 章的要求。3.3 鉴定标准鉴定标准3.3.1木结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划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需要
15、时,可对构件或子单元单独鉴定安全性等级。如需对鉴定单元进行整体鉴定,应按下列层次进行:1 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应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鉴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安全性等级。2 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在构件安全性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综合鉴定地基7和台基、上部承重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结构的检查项目及各构件的鉴定结果,确定上部结构的安全性等级;3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在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地基基础和台基、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子单元的鉴定结果,确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3.3.2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点)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标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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