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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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宁德市审改办文件宁市环2017103 号宁德市环保局 宁德市审改办关于印发宁德市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改办,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审改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审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环保法20171 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衔接工作的通知(宁审改办201629 号)要求,市环保局编制完成宁德市环保系统行政- 2 -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经市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宁德市审改办2017 年
2、9 月 1 日(此件主动公开)- 3 -宁德市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市级市级县级县级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备注备注1.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 书审批1.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 告书审批1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2.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 审批行政许可1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 (含 2 个子 项)2.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 告表审批行政许可1.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3、开发利用 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闽环发20158 号)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一)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
4、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不列入第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核 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三)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 项目;(四)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 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4 -市级市级县级县级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备注备注 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
5、事项类别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2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 验收行政许可2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 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 之日起 3 个月内,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6、该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医疗废物经 营许可证核 发行政许可3医疗废物经 营许可证核 发行政许可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 380 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7、;未取得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5 -市级市级县级县级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备注备注 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4危险废物收 集经营许可 证核发行政许可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8、门申请领取 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 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颁发。4辐射安全许 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
9、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 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45 号)第 67 项 医疗使用的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 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审 批职责的通知(闽环辐射函201717 号)- 7 -市级市级县级县级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备注备注 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5排放污染物 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大
10、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本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 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乙级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 国务院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 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 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福建 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 第二条 在本
11、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 排放污染物行为 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 证: (一)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 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 的; (四)运营城乡 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机动车、铁路机 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和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 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8 -
12、市级市级县级县级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备注备注 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5防治污染设 施拆除或闲 置审批行政许可6防治污染设 施拆除或闲 置审批行政许可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 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 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
13、理设施 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环境。6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 企业资格审 批行政许可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
14、51 号)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 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 年环保 部令第 13 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9 -市级市级县级县级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备注备注 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类别7夜(午)间 建筑施工作 业许可行政许可7夜(午)间 建筑施工作 业许可行政许可1.环境噪声污染防
15、治法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 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 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 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 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 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 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 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 公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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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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