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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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 言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创办于 1991 年,原名四川天一开放函授进修学院,是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我国最早的民办高等院校之一,1994 年更名为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学校秉承“自强、求实、开拓、创新”的校训,以服务西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建立与完善符合社会需要和学生满意的质量标准,坚持“应用型、国际化、高质量”的发展理念,为办成西南地区具有国际化特色、培养以“能做、能说、能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应用型人才的一流高等学府而努力奋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学校英文名称:Sichuan Tianyi University。 2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四川省绵竹市二环路东段 88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汪辉武。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
3、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经批准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成人专科教育与教育培训。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为主,文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规定程序
4、合理设置专业。 3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由上海舒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与考核,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
5、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 (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所设置学科和专业的条件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员,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四)根据社会需
6、求、学校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五)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与国(境)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评聘,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
7、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5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第一节 领导体制领导体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
8、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讨论修改本章程,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严格按国家规定,依照有关程序,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6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依法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定额和工资标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收入;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重要活动,协调董事会董事工作,督
9、促检查董事会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干部任免;(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教育教
10、学、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7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向学校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生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董事会授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
11、国共产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政治核心,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等,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立下属基层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 8 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
12、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第二节第二节 决策机制决策机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教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董事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
13、,副董事长由校长担任。董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所有董事 2/3 以上(含 2/3 本数)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讨论其他事项,应当经所有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至少十日前应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 9 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
14、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有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明确决定。第三节第三节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15、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由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审议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10 学院(系、中心) 是学校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
16、、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中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系、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中心)党总支是学院(系、中心)发展的政治核心,为学院(系、中心)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对学院(系、中心)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与监督作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中心)设立学院(系、中心
17、)工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院(系、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系、中心)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1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学术组织学术组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并负责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
18、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学术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审议、指导教学与教学改革工作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建议,审议制(修)订的原则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实施;(二)评议教师教学质量及考核办法;(三)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四)审议、指导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评选精品课程; 12 (五)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对教材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选优秀教材;(六)审议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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