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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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说 明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 A4 型纸。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申请人通过
2、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内资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
4、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2】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
5、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3的复印件。分公
6、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分公司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
7、副本。注: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 1 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3】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4】【4】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
8、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
10、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
11、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
12、授权书。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
13、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注: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 1 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4法
14、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6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
15、附件)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7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
16、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
17、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18、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7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
19、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 1 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依法被撤销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5已领
20、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8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仅限营业单位提供)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1、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22、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
23、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
24、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9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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