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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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教办20197 号东西湖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各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 号)、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中央、省、市、区会议要求,为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办班办学行为1.幼儿园保教活动要严格执行武汉市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南 2 ,禁止提前教学和开展“小学化”教学。2.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
2、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三岁及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全日制培训,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展三岁及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小学化”教育培训。培训机构上课时间不得和我区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3.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有超纲教学、超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不得留作业。4.培训机构严禁组织举办或与学校、其它机构联合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学科类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及进行排名。二、严格收费退费管理1.民办学校(幼
3、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要严格落实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过度逐利。2.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规收费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当年办学许可证年检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3.民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 3 则(鄂价费201774 号)执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均按5 个月计算,收费应保持基本稳定,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4.民办幼儿园不得违规收取学位预定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双语班、特色班、兴趣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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