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司法阻碍的历史渊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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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司法阻碍的历史渊源摘 要:重建是关乎美国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的一个关键时期,但最高法院的摇摆态度和对南方种族隔离的默许与肯定,使得黑人争取权利的路程更为艰难与漫长。文章以重建时期最高法院的态度为观察视角,透过其对涉及军事管制、宪法第14和15条修正案、黑人选举与陪审权及种族隔离等一系列司法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揭示出其所持有的政治立场及形成原由,并最终揭示出美国历史上阻碍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的司法渊源。 关键词:美国;重建时期;最高法院;黑人民权;司法案件 作者简介:石庆环,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 110136);黄兴华,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大连
2、 11602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美国联邦政府腐败治理研究(18831978)”(14BSS020) 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18.01.019 “重建”(Reconstruc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特殊且重要的时期,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涉及内战后南方对北方经济制度和经营方式的认同与接受,而且关乎战后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秩序的重建。关于美国重建时段的界定,学界传统上将其划定为内战后期或者战争结束后联邦政府为使南方各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加入合众国所实施的军事管制时期,时间上大致划在18631877年之间。1这种分期方法主要是着眼于联邦政府的立法
3、和行政功能,即国会和总统对内战后南方治理所发挥的作用,并通常认定1877年军事管制任务的完成标志着重建时期的终结。但事实上,在1877年联邦政府退出对南方管制以后,最高法院仍然在处理着涉及黑人公民权的相关案件,在继续进行着“司法重建”,并且,这种重建一直持续到19世纪90年代。以司法重建完成作为美国重建时期终结的观点,是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在学界出现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美籍华人学者王希教授和美国宪政史学家帕梅拉布兰德温教授,他们在相关的著述中都提出和阐发了这一观点。1为了方便研究重建时期最高法院与黑人基本公民权之间的关系,笔者亦基本运用这一分期方法,把重建r期的结束时间延后至1899年联邦最
4、高法院全体一致赞同“隔离但平等”原则。 综括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美国最高法院与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法院及其判决案例为切入点的综合研究、2对单一或某一类重要案例的研究3和以宪法及法律为着眼点的研究4等三个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重建时期最高法院与黑人公民权之间关系的系统研究,学界仍然关注不够,故而,从宪政史的角度思考这一时期最高法院在对待黑人权利上的消极态度与内战后一个时期里黑人未能真正获得公民权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仍然有一定的研究空间和学术价值。重建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在黑人权利问题的态度,实际上主要涉及其对战后联邦政府军事管制的默许、对宪法第14和第15条修正案的偏狭解释、
5、对黑人选举和陪审权所持的立场,以及对南部种族隔离制度的默认与支持等几个重要的因素和环节。因此,笔者通过对这些前后相续问题的阐释与分析,一方面旨在厘清重建时期最高法院的政治立场及转变的轨迹,另一方面更在于揭示出美国历史上阻碍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的司法渊源。 一、最高法院对政府军事管制的态度及转变 1865年,随着内战的结束,美国南方进入了重建时期。重建初期,最高法院大体上赞同联邦政府对南方的军事管制政策,而并没有对立法和行政权进行过多的干预。关于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的政治立场,从其对密西西比诉约翰逊(State of Mississippi v. President Johnson)和佐治亚诉斯坦顿(
6、State of Georgia v. Stanton)两个案件的判决中,便可见一斑。 在密西西比诉约翰逊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对执行权与政治义务缺乏司法管辖权,从而避免了最高法院否决或者禁止约翰逊总统执行1867年3月2日和23日国会通过的两部重建法案”。5密西西比诉约翰逊案是由夏基和沃克代表密西西比州提起的,在诉讼案中,原告方“请求最高法院永久地禁止与限制约翰逊一位田纳西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以及为那一目的指派的官员和机构尤其是密西西比州所在军区的军队指挥官,以任何方式执行国会颁布的通常叫作重建法案的两条法案”,并且控告“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违反宪法,侵犯了各州的神圣权利”。1在受理此
7、案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听取和接受了时任美国总检察长亨利斯坦伯里为总统所做的辩词,并做出了较为适宜的判决。在辩词中,斯坦伯里检察长引用了大量的事实和案例,坚持认为“法院的司法权力不能侵犯行政首脑的行政(执行)权”,2以此表明了当时强势国会和总统不希望甚至不容许最高法院过多介入重建过程的政治立场。而最高法院恰好借着斯坦伯里检察长关于法院无权干涉总统行政(执行)权的理由,最终做出了“本院对一条命令总统执行其行政使命的法令没有司法管辖权;并且,我们不应该受理有关任何这样法令案件”3的判决。最高法院就密西西比诉约翰逊案所做出的判决,实际上已经绕过了重建法案的合宪性问题,而仅仅宣布法院无权受理涉
8、及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关系的法令,并表明最高法院不能随意地干涉总统的执行权和国会的立法权。当时与之相类似的,还有佐治亚州诉斯坦顿案。在这起案件中被佐治亚州起诉的一共有三位政府军界官员,他们是战争部长斯坦顿、军事将领格兰特和第三军区(内含佐治亚、佛罗里达、亚拉巴马三个州)的少将波普,三位政府军官受到了与诉约翰逊总统案中同样的指控。由于最高法院“拒绝把总统的责任与其下属军官的责任做任何区别”,4因而其也同样以没有司法管辖权为理由,拒绝了对这一案件做出宣判。 通过对上面两起诉讼案的受理和最终判决,最高法院已表明了在重建初期所抱有的政治态度,即对国会和总统所倡导的对南方叛乱各州实行军事管制的默许;同时,
9、由于最高法院这一明朗的政治立场,也使南方各州试图诱使其对重建法案进行违宪审查的企图遭到了失败。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局的变化,最高法院对政府军事管制的态度亦发生了转变。导致最高法院态度变化的主要因素包括1873年经济危机和共和党政治转向。1873年,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直接导致政府财政和资金紧张,而当时联邦政府对南方的军事管制,不仅耗资巨大,而且从保护黑人民权并争取其选票的角度来看,收效并不显著,加之使南部各州回归合众国的任务在1870年就已经基本完成,所以此时政府内外必然对尽快结束军事管制状态的问题越来越关注。此外,随着黑人获得自由身份并开始有意识地争取公民权,白人亦日益感受到某种程度上的
10、危机。关于这一点,正如美国学者高德曼所说:“在白人至上观念受到挑战时,白人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的区别并没有太大”。5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伴随重建中后期政治局势的变化,最终使国会议员们纷纷背弃共和党而转投民主党。并且,此时在共和党内部又掀起了一股主张妥协的浪潮,一改共和党重建初期的政治价值取向,转而使“每一个共和党人都已经变得对各州的军事管制十分憎恶”。6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的政治态度也发生了逆转,从初期理解和默许政府军事管制,防范和抵制南方种族主义势力,转而对后者持默认与支持的态度。 二、最高法院对宪法第14和第15条修正案的偏狭解释 1873年以后,最高法院在政治态度上的转变,主要体现在1
11、873年屠宰场案(Slaughter-House Cases)、1876年合众国诉里斯案(United States v. Reese)和合众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等几个重要案件判决中,所持的政治立场及对宪法第14和15条修正案的偏狭解释上。 1873年的屠宰场案,原本与黑人民权问题并无直接的关联,原告和被告都不是黑人,而分别是公司和州政府,但大法官米勒在判决书中对公民特权与豁免的解释,却把原本可以广泛保护黑人公民权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引向了偏狭的领域,从而使案件又间接或者直接与黑人公民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屠宰场一案中,米勒法官首先引用了宪法
12、第14条修正案第1款的前两句,“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以及“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任何法律”。然后,米勒进一步指出:前一句提到了合众国和州公民,而后一句只提到了“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据此,米勒法官又得出了如下结论:“很明显,(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境遇,个体拥有彼此不同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权和一个州的公民权。”1并引申出“对州公民的特权与豁免领域的限定,不在于联邦而在于州”2的结论。根据米勒的判决,最高法院需要保护的就只剩下权利法案中明确规定的一些权利、第15条修正案和强制法案所共同保证
13、的选举权。因此,在此案判决过程中,米勒法官不仅人为地创造了“二重公民”原则,同时还为最高法院拒绝给黑人提供除宪法和联邦法律所明确列举以外的大量民事权利找到了托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米勒法官在判决书中,多次强调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目的,在于约束“州立法”“州法院”“州政府”等机构,是针对“州行为”,并不涉及个人,所以,公民个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案件不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内。同时,米勒法官通过此案判决所确立的“州行为”原则,实际上也大大地缩小了最高法院对黑人民权的保护范围。关于屠宰场案判决的负面影响,美国宪政学家帕梅拉布劳德温做出了客观的评判。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狭隘定义了国家公民权,
14、严重地限制了第14条修正案的管辖范围”,并开始了“司法权力从重建中撤退”3的进程,将黑人基本公民权的问题遗弃给了对后者来讲更加缺乏公正性的州法院,从而给黑人获得公民权设置了更难逾越的司法障碍。 1876年,最高法院又审理了合众国诉里斯案和合众国诉克鲁克香克案两起与黑人公民权有关联的案件,并直接涉及最高法院对1869年通过的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解释,因为“美国诉里斯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解释第15条修正案”。4此案件起因于1874年联邦司法部长威廉斯和副检察长菲利普斯对两名选举监察员海勒姆里斯和马修福希5的提起诉讼,原因是他们在肯塔基州列克星敦市市政选举的监察工作中拒绝接收和计算美国非裔公民威廉加纳
15、的选票。联邦公诉方认为里斯违反了1870年的第一强制法案(The Enforcement Act of 1870)的第3和第4条,官司上诉到最高法院。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最高法院需要裁定第一强制法案这两条的内容是否是根据宪法第15条修正案最后一款规定而制定的“适当立法”。最高法院认为:“第15条修正案没有授予选举权给任何人”,“(过去)对这种(基于种族、肤色以及之前曾经为奴隶的状态)歧视的反对并没有宪法保障”,但“只有当在选举中有意地剥夺权利是基于种族、肤色或之前曾为奴隶的状态的情况下,国会才能干预,并进行适当的立法”。进一步说,按照最高法院当时对第15条修正案的解释,只有能证明剥夺选举权的行为
16、确实是基于种族歧视时,国会才有权干预,否则干预就是违反宪法第1条第4款的规定。1正因如此,最高法院做出了最终的判决:“这个(强制)法案的第3和4条超越了权限,因此,它们是未经宪法授权的。”2最高法院通过对里斯案的判决,不仅无情地打击了本已经岌岌可危的联邦政府军事管制,并且,由于失去了第一强制法案第3和第4条的保护,因此黑人权利的伸张变得更加艰难。 最高法院在屠宰场案和里斯案中对宪法第14条和第15条修正案的偏狭解释,已使联邦军事管制千疮百孔,而克鲁克香克案对以上两个司法判例的遵循与重申,则进一步加速了军事管制时期的终结。克鲁克香克案起源于白人与黑人因选举问题引发的武装冲突,而在此案判决中,最高
17、法院首先遵循了屠宰场案的判例,强调联邦公民权与州公民权的不同,以及联邦政府和公民所定居的州政府之权责的区别。当时的首席大法官韦特强调两种政府的分权,并指出联邦政府受宪法所明文规定权力的限制,而其他的权力则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后又重申了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所尊崇的宪法第1和第2条修正案中只能用于限制联邦权力,而不能用于限制州权力的规定,并断言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在本案中都不适用,因为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用来约束州行为的。3紧接着,最高法院又重申了里斯案中关于第15条修正案的判决,并将其与屠宰场案创立的“二重公民”原则合二为一。最高法院认为:“在州选举中投票的权利是来源于州,免遭被禁止的歧视的权
18、利是来源于联邦”,“(原告)指控被告们出于种族、肤色以及曾为奴隶的状态的原因阻止这个黑人党派行使他们的选举权,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干涉选举权的意图是出于种族等原因,也就是说被告们并没有侵犯黑人党派的受合众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可能怀疑种族是引起双方敌对的原因,但这一点并没有为充分的证据所证明。”4 通过上面几个司法案件和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宪法第14和15条修正案对黑人嗬的保护作用,实际上已为最高法院的偏狭解释所大打折扣。军事管制结束之后,最高法院虽稍微改变了在重建后期的保守态度,修改了“宪法第15条修正案没有授予任何人选举权”的判词,但基于传统的“联邦州”观念的“二重公民”和“州行为”原
19、则,却还是保留下来了,并进一步阻碍了黑人获得基本公民权。 三、最高法院在黑人选举与陪审权上的政治立场 重建时期,与公民身份定位紧密相连的,是黑人选举权和陪审权问题。南方军事管制结束后,最高法院对黑人选举权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19世纪七、八十年代腐败的猖獗,最高法院试图以此为切入点参与到选举腐败的治理当中。但由于治理腐败方案并没有得到最高法院所有法官的一致赞同,故而,方案最终的焦点被反对派引到了有关黑人选举权的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再度解释上。 19世纪80年代,在著名的西博尔德单方诉讼案(Ex Parte Siebold)中,韦特法院在判决书中有意回避使用“种族”和“黑人”的表述;但在c西
20、博尔德案相类似的克拉克单方诉讼案(Ex Parte Clarke)中,菲尔德和克利福德大法官却在不同意见中提到黑人选举权的问题,即“关于有色人种的选举权”,5不过,即使这样,他们并不同意将联邦选举管理权收归联邦法院,也不希望最高法院再涉足选举领域。他们的用意在于,继续用之前对第15条修正案有关黑人选举权问题的狭隘解释,给法院中支持收归选举管理权的多数派制造障碍,进而逼迫后者在选举权问题上知难而退。因为如果最高法院要获得选举管理权,就得推翻此前法院得出的“宪法第15条修正案没有授予任何人选举权”的结论,并为此增加司法责任。然而,少数派却低估了多数派试图使最高法院参与选举腐败治理的决心。正是由于在
21、克拉克单方诉讼案中的分歧,最高法院关于选举权的讨论,很快就转到了黑人公民权领域,而1884年的三K党案,1也称亚尔伯勒案(Ex Parte Yarbrough),又为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重新介入此问题的机会。“三K党案”,起源于三K党暴徒雅斯佩尔亚尔伯勒和他的两个兄弟以及其他5人向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状。2此团伙8名成员因为在1883年佐治亚的选举中合谋用暴力手段威胁非裔公民贝里桑德斯,并给后者造成伤害,以阻止其行使选举权;在后者顺利行使选举权后,前者又对后者进行了残酷的殴打与虐待。三K党之所以这样有恃无恐地暴力威胁和剥夺黑人选举权,是因为最高法院为了结束军事管制,在里斯案中对第15条修正案所
22、进行的偏狭解释。但为了使最高法院介入选举问题理由充分,以米勒为代表的最高法院多数派在三K党案的判决中,竟然推翻了前期“美国宪法没有授予任何人选举权” 的判词,转而宣称:“第15条修正案明确地说明:选举权被看作是对国家政府来讲最重要的,并且它并没有被留给各州成为其所独自控制的。”紧接着,法院判词又进一步强调“第15条修正案确实由于其本身的权限,在实质上授予了黑人(作为一个与白人相等的种族)选举权,国会有权力保护这种权利并(在必要时)进行强制实施”。3客观地讲,最高法院在三K党案中政治立场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其对黑人选举权的保护,但屠宰场案所传承下来的“二重公民”和“州行为”原则,却一直被最
23、高法院作为判决的圭臬,并进一步影响其对有关黑人陪审权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是美国法院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的产生方式是:“一般在审判之初,由法官和控辩双方律师一起从当地居民的名单中随机挑选。”4 陪审团在全程听完案件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护后,举行闭门会议,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并对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表决,因而陪审团对审判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陪审团地位与作用的重要性,令19世纪八、九十年代最高法院对涉及斯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案(Strauder v. West Virginia)有了改变,这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斯特劳德是一个被西弗吉尼亚州俄亥俄郡的地方法院指控犯有谋杀罪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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