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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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遵循原则】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2、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2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部门职责】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
3、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路保护】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 3
4、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规划要求】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第八条 【编制程序】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修改程序】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
5、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设标准】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扩)建村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六米。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 4 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等设施。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排水设施等应当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第十二条 【用地保护】农村公路用地范围
6、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村道的用地范围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项目分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
7、据标准确定。第十四条 【设计要求】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5 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十五条 【施工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保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8、。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第十八条 【责任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 6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 2 至 3 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 1 至 2 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9、算。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养护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健全养护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 【养护方式】农村公路养护
10、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7 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第二十三条 【养护要求】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养护计划】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
11、养护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个月。第二十七条 【灾害抢修】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 8 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
12、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八条 【养护安全】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第二十九条 【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条 【公路绿化】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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