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农林科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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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 -附件附件 6 6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我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院各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元)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2、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第二条第二条 国有资产由院财务科统一管理,国有资产使用人需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经常维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第三条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院领导、财务审核、主管财务院长、院长审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办理资产购置审批手续的,财务科不办理资产采购。第四条第四条 购置的资产验收入库后,财务科凭入库单和验收表及时录入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4 -第五条第五条 院财务科组织院相关部门,每年底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
3、六条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报废、报损、调拨、转让、出租、出借等) ,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 3000 元以上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3000 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其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其中,处置土地资产须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第八
4、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成交后,应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全部价款付清后,凭相关手续到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第九条 单位内部机构调整、部门之间人员调动时,其所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要履行交接手续,按照新的部门和使用(保管)人重新进行卡片登记或变更。调离单位、离职、离岗人员不得带离所用资产,交清占有、使用资产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第十条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 45 -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有市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损失、被盗,或弄虚作
5、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的,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商农科(2014)36 号文件自动废止。- 46 -附件附件 7 7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商丘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商丘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商财行2014 35 号)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院工
6、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第四条 院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第五条 院财务科依照商丘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47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第六条
7、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交通 工具工具 级别级别火车(含高铁、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动车、全列软席 列车)列车) 轮船(不轮船(不 包括旅游包括旅游 船)船)飞飞 机机 其他交通工其他交通工 具(不包括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出租小汽车)院全体工作 人员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 ,高铁/动 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 座三等舱经济 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
8、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48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院领导每人每天不超过 33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 元。市到所属县出差,院领导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
9、230 元。省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卫生、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到所属县和市辖区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80 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
10、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期间给予伙食补助,不得报销餐饮发票。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49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辖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 30 元标准包干使用。市辖县(市)以外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 80 元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实行出差审批制度,院一般人
11、员出差,出差 2天以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3 天以上由院长审批;院科室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由院长审批,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报出差审批表(见附件) ,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凭证入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 50 -火车硬座票价的 6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
13、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院属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院差旅费开支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会同有关部门对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 51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
14、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15、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科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2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院按规定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院按规定报销。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长期到科研示范基地开展科研工作,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海南
16、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按每人每天 8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公杂费。(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所属县和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示范基地租地做试验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按标准凭据报销(每周限报销一次) ,由派出部门按每人每天 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公杂费。(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双八试验示范基地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派出部门按每人每天 1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往返交通费按月据实报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17、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农林科- 53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商农科(2014)37 号文件自动废止。表表 l l 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出差人 工作部门及职 务至 至出差事由 至 出差 地点至会议、培训期间 费用支付单位拟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主管院领导年 月 日 院长审批 年 月 日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院工作人员出差,出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其中院科室- 54 -负责人出差,由院长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
18、、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表表 2 2商丘市农林科学院商丘市农林科学院 省外出差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省外出差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天.人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份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北京800500350100天津800450320100河北800450310100山西800480310100内蒙古800460320100辽宁800480330100大连800490340100吉林800450310100黑龙江800450310100上海800500350100江苏800490340100浙江800490340100宁波800450330100- 55 -安徽8004
19、60310100福建800480330100厦门800490340100江西800470320100山东800480330100青岛800490340100湖北800480320100湖南800450330100广东800490340100深圳800500350100广西800470330100海南800500350100重庆800480330100四川800470320100贵州800470320100云南800480330100西藏800500350120陕西800460320100甘肃800470330100青海800500350100宁夏800470330100- 56 -新疆8004
20、80340100附件附件 8 8商丘市农林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商丘市农林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加强财务监管和会计核算,规范收入与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院科研事业持续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科院院属各单位。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院所有账务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等上级部门的要求设立账户。第六条第六条 财务科内部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加强内部岗位制度建设,保证院财务工作合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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