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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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
2、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第四条第四条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 2 -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第六条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第二章 子基金第七条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
3、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
4、: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 3 -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 6
5、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第九条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具有专业的投资领域,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并购、夹层、PIPE 等。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国企混改,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4 -第十条第
6、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投资于专业投资领域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 60%;(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
7、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 2%,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实缴资本或净- 5 -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新设,子基金申请机构应为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
8、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且必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起设立、管理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资质: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2.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 10 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所在国
9、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2.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 6 -于货币;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 3 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 1 名具有 5 年以上、2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10、;(二)投资能力: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 3 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 2 亿元,至少有对 3 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起设立、管理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资质: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7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2.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 10 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2.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 3 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配备专属且稳
12、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 1 名具有 5 年以上、2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8 -(二)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 3 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 20 亿元,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于 5 个;(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对
13、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 1%,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在子基金中有较多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至不低于 0.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第四章 运作程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9 -(一)投资计划。(一)投资计划。引导基金公司负责拟订年
14、度投资计划(包括当年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投委会审定。 (二)公开招募。(二)公开招募。引导基金公司按照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引导基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管理办法 、本细则及宝安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的方案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申报材料包括:1.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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