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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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 【术语术语定定义义】 】本办法所称货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集装箱、泥
2、头车、罐式车、专项运输等)经营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含集装箱、泥头车、罐式车、专项运输等总质量大于12 吨的货车)。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平台对全市货运车辆进行全天候 24 小时实时动态监控。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提供卫星定位运营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
3、事件,是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测到的以下事件:(1(货运车辆超速、车辆掉线、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第三条第三条 【 【职责职责分工分工】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货运局”)负责全市货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全市货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违章行为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统筹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市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监控系统
4、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报送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信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货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对所属货运车辆进行监管。第四条第四条 【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含车载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 【车载终车载终端端】 】货运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货运车辆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应当建立车载终端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驾驶员对车载终
5、端的操作指引,同时应督促卫星定位运营商落实车载终端的维护保养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 【在在线线要求要求】 】货运企业应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七条第七条 【 【数据上数据上传传】 】货运企业应当督促卫星定位运营商按照相关要求将企业所属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传输至市监控系统,确保卫星定位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擅自修改数据。第八条第八条 【 【上上传频传频率率】 】货运企业应当确保货运车辆(车辆ACC为ON状态)按照卫星定位数据上传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的频率上传数据。货运企业应当确保企业监控系统 AC
6、C 状态上传的准确性。第九条第九条 【 【数据保留数据保留】 】货运企业监控系统应当保留至少 6 个月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 3年。第十条第十条 【 【企企业职责业职责】 】货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规规定,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所属正在运行的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有关制度应包括监控工作、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理、应急处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护、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等内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将以上制度通过深圳市道路危
7、险货物运输管理系统向市港航货运局报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 【监监控重点控重点】 】货运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可以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者人工提醒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线路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且应当保留全部相关记录备查:(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货运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及本办法规定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货运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二)疲劳驾驶监控。货运车辆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
8、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货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纠正。(四)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五)车辆视频监控随机抽查。企业对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车辆每月随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 【设备检测设备检测】 】货运企业应当根据管理需要,每月至少检查1次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运行状态,并保留检查结果记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 【故障故障报备报备】 】车辆、卫星定位终
9、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因维修、维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企业应当上报运行指挥中心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因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的维修原因暂停营运的,应当提前报备,在维修结束后 3 日内提供维修单据。如跨月的,运行指挥中心可先行处理,维修单据在维修结束后 3日内补交。2.企业监控系统因电力部门供电、电信运营商网络等问题未能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3 日内书面向运行指挥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况。 3.因车辆卫星定位信号飘移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3 日内书面向运行指挥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况。货运企业应当向运行
10、指挥中心提供本企业监控系统只读权限的账号,以备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核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 【指令收指令收发发】 】货运企业应当即时执行市监控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在30分钟内上报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向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系统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 【培培训训教育教育】 】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教育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超速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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