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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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类。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
2、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类实物地质资料。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第六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
3、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二)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三)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四)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可向其中任一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
4、资料目录清单后,按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2),根据实物地质资料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筛选确定、类实物地质资料总目录清单,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从中筛选确定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第九条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3),通知书明确、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类和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类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4)。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验收。第十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
5、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类、类实物地质资料,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交接单(附件5)。通过验收的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第十一条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类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验收交接单等均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办理。监管平台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
6、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类、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6)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委托保管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7)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类、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应分别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组织论证和审定。未按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类、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
7、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其他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库。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重要地质钻孔等数据信息。第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按本办法严格管理;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
8、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 2.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 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4.无类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 5.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6.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 7.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一)(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来源口中央财政安排项目 口地方财政安排项目 口其他资金安排项目 所在行政区 名 称 省(区、市) 市(地) 县(市)汇 交 人汇 交 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工 作 区地理位置
9、经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纬度: 度 分 秒 至 度 分 秒 工作性质口区调 口矿产 口海洋 口水工环 口科研 口其他工作程度比例尺:口小于1:100万 口1:100万 口1:50万 口1:25万 口1:20万 口1:10万 口1:5万 口1:2.5万 口1:1万 口大于1:1万工作阶段:口预查 口普查 口详查 口勘探 口开发地质简况大地构造位置:(填至三级)成矿带:(填至三级)主要矿种:成因类型:成矿时代:主要成果简 述主要填写“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项目成果及新的发现”等。实物数量(详见表二、表三)岩矿心: 孔,总进尺 米,取心 米,岩屑 袋。 标本: 块样品(副样): 袋光片:
10、件薄片: 件其他:汇交人盖章 年 月 日备注:说明:表中属于选项栏的,只需在方框口中打“”。有野外地质工作量的项目均应填报此表。填表人: 年 月 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二)(格式)序号钻孔名称钻孔位置总进尺(米)取心数量(米)岩 屑(袋)见矿深度范围(米)备注经度纬度说明:有钻探工程的项目除填报表一外,还应填报此表。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三)(格式)序号图 幅名 称实测剖面名 称标本数量(块)光片数量(件)薄片数量(件)重 要发 现副样数量(袋)备注说明:区调项目除填报表一外,还应填报此表。附件2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本要求主要用于指导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汇交人对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分类筛选
11、,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科学研究七大类地质工作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出、类。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全国或区域地质现象或重大地质工作成果,具有全国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地质特征和主要地质工作成果,具有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类实物地质资料是除、类外其它具有重要重复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附件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全或省简称)实资通字20第号(汇交人名称): 你单位
12、报送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已收到,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报送的本通知附表所列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馆藏机构名称)30个工作日内将到现场进行验收与接收,具体时间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另行通知。附表: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清单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 年月日附表: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清单(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或探(采)矿权许可证号序号相关资料资料类别资料名 称数量及单位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汇交人和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各一份。表中“资料类别”项填写I类或类;“数量及单位”项的“单位”按以下规则填写:“岩心”类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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