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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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内容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履约管理、变更管理、索赔管理、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一、履约管理1.履约管理的法律手段为保护各自的利益,除了在合同条款上应做出各自在对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采取的弥补措施外,实际执行合同经过中必须运用合同或法律赋予己方的权利。(1)抗辩权和法定解除权(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都拥有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其要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2、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约的当事人假如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债务、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条件下,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实际合同管理中,一方的工程拖期、质量有严重问题、拖欠付款等等都可能导致另一方运用抗辩权进行自我保护。(2)合同保全与法定优先权保全。指为防止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导致没有履行能力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债权人能够向法院请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
3、人的债权(代位权);能够对债务人放弃对别人的债权、无偿转让的财产等向法院申请给予撤消的权利(撤消权)。法定优先权是指债务人不能并经过催告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请将归债务人所属的合同标的(如正在建设的工程)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于债权人应得的债权。这两种权利可以由承包商对业主行使,但大部分合同的标准范本中并没有这两种权利的明确规定,承包商所拥有的这种权利仅限于法律或诉讼。应该讲明的是,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在应用这些权利时都必须非常慎重。由于这些权利的运用意味着合同终结,并且要证实对方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必须准备并提交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被对方反诉。2.履约管理的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是
4、指双方通过对整个合同施行经过的监督、检查、比照、引导和纠正来实现合同管理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在合同的履行中,通过对合同的分析、对本身和对方的监督、事前控制,提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等方法进行履约控制的做法符合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采用控制论的方法,预先分析目的偏差的可能性并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来保证合同履行,详细如: (1)分析合同,找出漏洞。对合同条象的分析和研究不仅仅是签订合同之前的事,它应贯彻于整个合同履行的始终。不管合同签订得多么完善,都难免存在一些漏洞,而且在工程的施行经过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变更。在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分析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这祥能够提早预期发生争议的可
5、能性,提早采取行动,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等方式弥补漏洞。(2)制订计划,随时跟踪。由于计划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比方工程建设中某项里程碑的完成必定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把这些前提条件也做成合同计划,通过分析这些计划事件的准备情况和完成情况,预测后续计划或里程碑完成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3)协调和合同约定的传递。合同的执行需要双方各个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通力配合,固然多个部门都在执行合同的某一部分,但不可能都像主管合约部门的人员一样了解和把握整个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因此,合约部门应该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内容的讲解,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对承包商的监督内容、可能
6、导致对本身不利的行为、哪些情况容易被对方索赔等合同中较为关键的内容进行辅导性讲解,以提高全体人员履行合同的意识和能力。(4)广泛采集各种数据信息,并分析整理。比方各种材料的国内外市场价格、承包商消耗的人员、机械、台班、变更记录、支付记录、工程量统计等等。准确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不仅对与对方进行变更、索赔的商务会谈大有裨益,也利于积累工程管理经历,建立数据库,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二、变更管理广义上讲,变更指任何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变化。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如设计的变更、更改设备或材料、更改技术标准、更改工程量、变更工期和进度计划、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甚至更改合同的当事人。频繁的变更是EPC
7、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合同的显著特点之一。由于大部分变更工作给承包商的计划安排、成本支出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重大的变更可能会打乱整个施工部署,同时变更也是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合同法)对于变更只在第77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合同。工程合同一般对变更的提出与处理都有具体的规定,比方变更发生的前提条件、变更处理的流程、变更的费用确定等。至于详细的操作,则需要双方在工作程序中做出详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到达15%以上承包商才可停工协商,变更的施行必须由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后才能够执行。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工程合同尤其是采用FI
8、DIC条款为蓝本的合同授予了业主直接签发变更令的权利,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地先执行变更令,然后再与业主协商处理因执行该变更令而给承包商带来的费用或工期等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工程合同发生的频繁性以及避免双方过久的争论而影响工程的工期进度。常见的变更类型有三种,即费用变更、工期变更和合同条款变更。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和纠纷的自然是费用变更,由于无论工期变更也好,条款变更也好,最终都可能归结为费用问题。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变更的费用途理方式,双方能够据此计算变更的费用。在确定变更工作的费用时,国际工程合同则赋予业主在多种费用计算方法中选择或采用某种计算方式的权利。这种选择权并不代表业主能够随心所欲地一味选择对
9、本人有利的计算方法,其衡量的标准应该是“公平合理。对于一个有经历的承包商,通过变更和索赔是获得成本补偿的重要时机。对于业主,必须尽量避免过多的变更,尤其是由于图纸设计的错误等原因引起的返工、停工、窝工。变更导致争议性的问题是,假如承包商根据业主的要务实施了变更,那么对承包商造成的间接费用能否应给予补偿。对涉及工程量较大的变更,或处于关键途径上的变更,可能影响承包商后续的众多工作计划,可能引起承包商部分人员的窝工。对此,业主除了补偿执行该项变更本身可能发生的费用外,对承包商后续施工计划造成的影响所引起的费用或承包商的窝工费用,能否应该给予补偿?合同法以及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此均未有明确的规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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