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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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当前位置:文档视界【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管理制度)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于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关联运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到达国家强迫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
2、且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关联服务的场所。二手车运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运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运营活动。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于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和二手车运营主体应于各自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运营
3、。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运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运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
4、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壹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运营主体的运营活动。第三章二手车经销第十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运营活动。第十壹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具有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于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壹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且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二和卖方约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情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约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情况及价值进
5、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获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创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且和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置换手续。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应当按(车辆信息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于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第十四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和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且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壹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且依法纳税。第十五条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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