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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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备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劳动部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懂得(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强预防事故
2、、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获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第五条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隐患的识别能力,加强安全意识以及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能力。第二节安全培训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国家、省、市批准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根据(特种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特种作业范围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见附件1(特种作业范围及人员要求)。第九条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条新招员工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员工必需要经过三级教育,由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经理论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安全相关的工作,安全部门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前,各部门及班组负责人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在实际操作
4、3个月后,具备熟练把握能力,方可独立上岗。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危险源管理、事故防备、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历。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的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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