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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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
2、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经过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外表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给、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给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获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详细施行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施行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施行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获得港口经营许可。施行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
4、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5、理货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第十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
6、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实;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完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实材料;六证实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实材料。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实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
7、件和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
8、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应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应立即时告知申请
9、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立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五条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
10、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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