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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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20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
2、老保险费。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20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具有我省户籍,2020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能够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20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0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二、补缴基数和比例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3、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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