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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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 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1.3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1.4 工作原则1.5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指挥机构2.2 办事机构2.3 成员单位2.4 应急队伍2.5 专家组2.6 应急指挥系统3 预测预警3.1 综合监测3.2 信息报告23.3 风险评估3.4 预警级别和发布3.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4 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分级响应4.2 指挥协调4.3 气象响应行动4.4 部门联动4.5 社会响应4.6 应急终止5 保障措施5.1 应急队伍保障5.2 技术保障5.3 通信与装备
2、保障5.4 交通运输保障5.5 治安保障5.6 物质保障5.7 资金保障5.8 社会动员保障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36.3 总结通报6.4 灾害鉴定6.5 灾害保险7 管理、监督7.1 宣传、教育和培训7.2 演习演练7.3 责任与奖惩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部门预案8.4 实施日期41 总则1.11.1 编制目的和依据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3、条例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以及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21.2 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台风、暴雨、大风、雷电、龙卷风、冰雹、大雾、高温、干旱、寒潮、低温、大雪、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根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分为级、级、级、级 4 个等级,符合相关标准之一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1.2.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级)(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
4、镇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 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5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1.2.2 重大气象灾害(级)(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
5、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1.2.3 较大气象灾害(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1.2.4 一般气象灾害(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1.31.3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包括本主预案和台风、暴雨、雷电、大雾、高温、寒冷等六个预警应急子预案,由此构成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适当调整。1.41.4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
6、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2)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6(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为主的原则;(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形成合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社会响应原则;(5)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1.51.5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本行政区内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开展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和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2)气象灾害虽然不发生在本行政区内,但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气象应急处置工作。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2.1 指挥机构指挥机构设立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
7、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级)和重大(级)气象灾害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气象局和其他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统一指挥气象灾害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建立、运行和维护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系统;(3)根据权限,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7(4)下发防灾抗灾通知,发布雨情、风情、灾情信息,发布社会动员通告,为市民防灾、抗灾提供指导和引导;(5)指导和协助镇级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6)组
8、织对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的评审,提出改进意见。对全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22.2 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气象局,区气象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宣传、贯彻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害应急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2)组织制定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子预案,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3)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传达和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协助指挥部开展灾害应急的指挥和组织工作;(4)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全区气象灾害的接报、收集、汇
9、总工作,分析气象灾害的各种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5)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作出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6)联系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下级气象应急8部门;(7)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对灾害开展调查、评估和鉴定,上报调查报告;(8)协同区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专项演练;(9)负责与毗邻地区气象应急部门的联系,完善区域应急协作联防机制;(10)完成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2.32.3 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
10、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粮食局、宗教局、园林局、贸易局、供销总社、广电总台、国土局、供电公司、电信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组成。成员单位职责:区委宣传部:把握全区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宣传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协调、监督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公众引导信息的传播工作。发改委:协调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程的规划工作,制定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计划。经贸委: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器材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教育局: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或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采取措施保证学生在校和上、下学路途中的安全,必
11、要时通知学生停课。9公安局:负责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通过交警信息屏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的畅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协助危险地区或受灾地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民政局:负责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气象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通报工作。财政局:负责调拨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和应急运行经费;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生产所需财政经费的审核、划拨和监管工作。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
12、,协助督促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在台风、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协助做好苏州城区危房、简易房内群众的撤离和转移安置工作。市政公用局:对城区中的主要道路、燃气、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抢排险,协助排除城市积涝,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城管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广告灯箱、霓虹灯等的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交通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调度安排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的交通工具;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负责水上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搜救工作。10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组织实施由台风、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和防洪排涝工作;做好长江、太湖和内河
13、的水源调度工作。农林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火灾的防御、扑救工作;帮助、指导农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卫生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环保局:因气象灾害造成环境污染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活动。安监局:负责处置气象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全市督促高危行业、生产企业采取措施防范气象灾害。粮食局:负责向灾区调运粮食,确保粮食供应。园林局:负责行道树木、城区园林、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安全;及时清除被毁树木,协助恢复交通、输电、通信畅通;做好重点
14、地区的雷电防护工作。宗教局:做好辖区内寺院等宗教场所的防雷、防风工作。贸易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供销社:负责部分抢险物资的供应工作。广电台: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播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根据指11挥部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防灾信息和公众引导信息。国土局:负责处置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做好相应灾害预警;做好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工作。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抢险、政府办公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努力排除毁损电力设施造成的危险;积极组织灾后供电设施恢复,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电信局:保证应急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尽快恢复被破
15、坏的通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通信畅通。区气象局:牵头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平台,收集提供气象灾害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灾情、态势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社会防灾抗灾引导信息;为抢险救灾提供现场保障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消防支队:参加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水文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必要时进行水情巡测和预报。2.42.4 应急队伍应急队伍当启动级以上(含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现场监测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宣传
16、报道组。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综合协调组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类型,由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安监局、国土局、气象局、12水文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全面掌握天气趋势、气象水文实况和灾害信息;组织县以及与市气象台及周边地区气象机构的天气会商,发布预警信号,组织社会响应;拟定抢险救灾方案,部署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局、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园林局,供电公司、电信局等领导组成。组长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救援工作类型,由总指挥确定。主要职责:负责
17、各种类型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抢险和救援工作;疏散、转移群众,维护社会秩序;救治伤病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打捞、挖掘并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现场监测组由民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局、气象局、水文局组成,组长由气象局业务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职责:现场监测气象、水文信息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情况;为指挥部提供第一手现场资料;对灾情和影响情况做出初步评估,反馈至指挥部;为抢险救灾活动提供现场保障。物资供应组由民政局、住建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粮食局、贸易局、供销总社组成。组长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救援工作类型,由总指挥确定。13主要职责:根据灾害情况,及时组织供应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
18、组织供应灾区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保证物资运输畅通、及时。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组成,由民政局相关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组织对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财物;通知相关人员家属,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家属办理处置有关事宜;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广电台、气象局组成,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有关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接待各地媒体的新闻采访;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的播发。2.52.5 专家组专家组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民政局、建
19、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国土局、气象局、水文局等成员单位的专家、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和上级气象部门专家指导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全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14相关建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2.62.6 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系统2.6.1 区气象灾害应急固定指挥系统(1)在区气象局预报服务中心基础上,建设完善市气象灾害应急固定指挥系统。主要通过气象高速专网和卫星通信系统来实现国家、
20、省、市、县四级天气会商,与上下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实现完全资源共享;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网或专网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实现互联互通;建立通畅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2)利用综合显示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实景监控系统、综合信息发布系统、态势处理系统和预案管理系统等,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3)通过建立气象、水文、环境、地质、森林火灾、海洋、农业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4)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大小,本着有利于全面掌握情况、正确作出决策、安全高效实施指挥的原则确定指挥位置。2.6.2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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