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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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各会员单位、各结算介入机构: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修订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施行细则)上证会字202031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2、管理委员会下面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面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称“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客户根据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进行前端控制。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及与客户的约定向上
3、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下面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当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上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下面材料:(一业务
4、申请书; (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下面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下面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后;(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讲明;(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上交所签订相关协议。第九条证券公司能够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除外。
5、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能够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违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违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迫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能够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严重违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一年内屡次违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6、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证券公司能够向上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誉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或客户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或其增减变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到达法定比例的,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第十六条证
7、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其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与其书面签署(客户协议)。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将客户按前条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相关情况提交上交所后,该客户方可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第十九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二十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8、第二十一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第二十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品种、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二十三条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须与证券公司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要素。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第二十五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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