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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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著作权法中网络间接侵权问题探究【导论第一章】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基本原理【第二章】间接侵权与承当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的关系【第三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章】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域外司法比拟分析【第五章】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构建【结语/参考文献】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3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1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3.1.1关于着作权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与实践在着作权法
2、领域,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共同侵权解决着作权间接侵权纠纷.固然我国2006年7月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借鉴了DMCA的基础上,规定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然而,在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详细体如今下面法律条文中。显然,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来处理间接侵权案件,是存在一些理论问题的。随着共同侵权的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共同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还包括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笔者以为,间接侵权的概念能更明晰、更明确地界定网络侵权行为,而且间接侵权的引入并非否认共同侵权理论,相反,间接侵权的引入更好的区分二者之间的
3、关联,明确相关理论的使用范围,因而,间接侵权理论还是具有存在意义的。3.1.2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与缺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活动没有采取相应的手段以阻止或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而负担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然而,(侵权责任法)的这两款规定是存在缺陷的。第一是在接到着作权人的侵权通知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直接侵权人之间不存在施行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网络服务提供商确实存在过错,但他的过错是不作为的成心,这一过错在本质上并非追求网络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一过错理应承当与其过错相一致的责任,而不是武断地要求其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当连带责任。就结果而言,网络服
4、务提供商的行为确实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但这一不作为的行为也只是过失帮助,而非共同成心的意图。这种帮助行为仅在客观结果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而不在主观上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的成心,严格意义上讲,这一帮助行为甚至不能与加害行为构成一个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因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当连带责任是缺乏正当基础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着作权的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与大陆法系中的帮助型共同侵权并不存在必然关联。通过判例的形式确定,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施行直接侵权行为,但是他的行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构成一种特殊关系,从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DMCA正式以成文的形式认定其为侵权行为。间
5、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类,为替代、帮助和引诱侵权责任。替代侵权责任是指替代人代替行为人承当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是指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帮助人为别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由此而承当责任。引诱侵权责任是指引诱人在主观过错的条件下,其引诱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直接存在必然联络,由此而承当侵权责任。上述三种类型的间接侵权,行为人均承当本人的责任,而非与直接侵权人一同承当连带责任。第二是在接到着作权人的侵权通知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作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逐一对应的因果关系,即一因一果型的因果关系。所谓一因一果型的因果关系是指一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引起或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6、显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作为与直接侵权活动的发生没有一因一果型的因果关系,而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关系。因而,实践中,着作权人要想追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就必须举证,证实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与扩大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因果关系,如此才能要求其承当责任,包括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很有可能不承当侵权责任。实际上,一因一果型的因果关系中,侵权人的责任都是被一个统一的原因所包容的,侵权人根本不需要再另行进行举证。然而,多因一果型的因果关系是指多个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扩大之间是多因一果型的因果关系,其对应的一般是按份责任,而并
7、非连带责任。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着作权人的侵权通知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的注意义务的违背并不等于他与直接侵权人有共同的成心。网络服务提供商具备技术中立的地位,他的技术中立特性决定了其违背注意义务,理应承当的与其违背注意义务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将其违背的注意义务等同于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主观帮助上的过错,进而,要求其承当连带责任,显然是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技术中立地位相违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开放式提供网络服务,怎样应用网络服务是网络用户的选择。网络本身若视为一条信息传输公路,正常情况下并没有必要深究谁是驾驶员、开什么车。但是,假如有人在这道公路上肇事致人伤亡,假如公路的管理部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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