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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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
2、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道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设置申请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面统称“决
3、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创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五配备能知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老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详细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
4、申报。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下面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的、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资格证实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
5、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实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实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处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实文件。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实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
6、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实材料。四办学场地证实。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实、教学用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容下列主要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6举办者能否要求获得合理回报;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民办非学历教育
7、机构章程修改程序;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七拟聘老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九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的、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十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报送的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8、: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能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并送达申请者。二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
9、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当讲明理由。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备案公告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决定书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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