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doc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机机动动车车交交通通事事故故责责任任强强制制保保险险条条例例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 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制定本条例。 第第二二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第三三条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 伤亡
2、、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第四四条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 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第二二章章 投投保保 第第五五条条 中资保
3、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 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业务。 第第六六条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 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 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 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第七七条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 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
4、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 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 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第八八条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 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 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
5、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 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 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制定。 第第九九条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第十十条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向社会
6、公示。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 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 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 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 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
7、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 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 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 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 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
8、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 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 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
9、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 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 年,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 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第三三章章 赔赔偿偿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动车 交通 事故责任 强制 强迫 保险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