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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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遴选条件,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及我校相关规定,制订本条例。第一章 岗位职责第一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第二条 全面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的特点,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第三条 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
2、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第四条 导师应与研究生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思想情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研究生爱国敬业的精神,以及恪守学术规范的严谨治学态度。第五条 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院(系、所)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院(系、所)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院(系、所)指定合作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
3、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二级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六条 全职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二)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并至少讲授过 1 门本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至少讲授过 1 门本专业学位的主要课程;(三)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方案、教育实习、基础实验等。第七条 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重要的科研成果。近 5 年来发表的
4、学术论文数量:理工科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以上(含 4 篇) ,或者被SCI 或 EI 检索 4 篇以上(含 4 篇) ;文科教师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篇以上(含 3 篇) ;艺术类学科教师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含 2 篇) 。权威核心期刊认定按照首都师范大学人事处的相关文件执行。(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且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近 3 年来理工科教师至少主持 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至少主持 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其中 1 项可以是相当于省部
5、级的横向项目,在首都师范大学科技处立项) ;文科教师至少主持 1 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其中艺术类学科教师至少主持 1 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成果(如美术作品被国家收藏或入选国家级展览等) 。其中省部级项目含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2.近 3 年来至少获得 1 项国家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序前 3 名;二等奖排序前 2 名;三等奖排序第 1 名)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序前 2 名;二等奖排序第 1 名) 。(四)具有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至少讲授过 1 门硕士学位课程。已完整培养过 1届硕士研究生,所指导的研究生已获硕士学位,且培养质量较好。(五)年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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