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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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 年 1 月 9 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在校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规定的最
2、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修全部课程有效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标准。(三)外语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非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学位英语课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425 分及以上,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 5.0 及以上;托福成绩 65 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
3、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 6.0 及以上;托福成绩 80 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第五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还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2 / 8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学生处下发的通知,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核对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
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八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需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内容,取得毕业资格或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并达到下列学术和外语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为 70 分。1 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 门或 2 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 500 学时。(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
5、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已通过指导教师评阅。(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至少发表 1 篇学校认定为核心级别(含)以上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或独立完成 1 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践,并提交 1 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四)通过国家研究生统一考试入学和推荐免试入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还须达到学校规定标准:非英语类研究生学位英语课
6、程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425分及以上,工科照顾专业成绩达到 405 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或证书有效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 6.0 及以上;托福成绩 80 分及以上;或研究生课程全部修完,单独参加北京市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成绩 60 分及以上。英语类研究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雅思成绩 7.0 及以上;托福成绩 90 分及以上。其他语种亦应达到相应水平。第九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
7、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和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3 / 8请硕士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一)通过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二)通过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申请人必须自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校组织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学校研究生部统一管理,在校内进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考
8、试合格成绩为 70 分。 1 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 门或 2 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三)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一年内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四)申请人还须达到本细则第九条(一) (二) (三)所规定的学术水平。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时间须在申请学位前 2 年内。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9、提交申请书、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等材料。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学校规定的论文工作程序和规范,由本人独立完成。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业学位论
10、文与学术学位论文采取分类评阅。学校在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为 2 人,均为校外专家。其余论文由各学院(系、中心)组织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4 / 8论文评阅专家为 2 人,其中至少有 1 位校外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 2 名或 2 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则论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
11、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 1 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3 至 5 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 1-2 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答辩秘书 1 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系、中心)提出,并在组织答辩前提交所在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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