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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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
2、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
3、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收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根据行政从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收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根据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第七条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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