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体系与水污染防治法专题ppt课件.ppt
《环境法律体系与水污染防治法专题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法律体系与水污染防治法专题ppt课件.ppt(8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环境法规体系与水污染防治环境法规体系与水污染防治法专题讲座法专题讲座 山东省环境保护学校山东省环境保护学校 张金智张金智 一、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四、新颁四、新颁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一、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1、宪法a 2、环境法律b 3、环境行政法规c 4、地方性环境法规 d 5、环境行政规章 6、地方环境行政规章 e 7、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天地公司年产3000吨造纸项目,未经报批即开工建设投资3000万元 兴建县环保局 处罚 补办环评手续后 报批县环保局项目建成,但环保
2、设施未同时建成即投入生产县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论证批准环评文件县环保局处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因费用达不成协议,不同意送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县环保局 环境监管失职罪企业厂长 破坏环境与资源 罪 该企业未经处理的废水,污染周围农田,引起群众不满上访要求赔偿多次调解污染纠纷县政府与企业厂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理内容 。要求其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群众 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门县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污染时 ,未提出改正意见,并下达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二、环境保护法律
3、制度( (一一) ) 老三项制度老三项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二)新五项制度(二)新五项制度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3、排污许可证制度4、污染集中控制制度5、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天地公司年产3000吨造纸项目,未经报批即开工建设投资3000万元 兴建县环保局 处罚 补办环评手续后 报批县环保局项目建成,但环保设施未同时建成即投入生产县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论证批准环评文件县环保局处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因费用达不成协议,不同意送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县环保局 环境监管失职罪
4、企业厂长 破坏环境与资源 罪 该企业未经处理的废水,污染周围农田,引起群众不满上访要求赔偿多次调解污染纠纷县政府与企业厂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理内容 。要求其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群众 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门县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污染时 ,未提出改正意见,并下达了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三、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 1、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 按承担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执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责任 按行政责任的作用,可分为:制裁性的责任
5、和补救性的责任 按照责任的方式,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 2、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 a 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b 须有环境损害事实存在 c 有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a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a 停止侵害 b 排除危害 c 消除危险 d 恢复原状 e 赔偿损失 3 3、环境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19971997年年3 3月月 修订修订(1 1)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第六)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第六章第六节)章第六节) 山西省运城地区天马造纸厂案例山西省运城地区天马造纸厂
6、案例g g(2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九章)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九章408408条)条) 山西阳城案例山西阳城案例h h (一)出台背景 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 2、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 3、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4、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5、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政府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
7、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3、生态补偿制度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
8、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
9、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
10、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11、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
12、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3、罚款。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
14、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
15、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16、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18、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19、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20、。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
21、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
22、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23、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 法律体系 水污染 防治 专题 ppt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