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说明(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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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说明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四)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以下办法:A、劳动者
2、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B、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二、工作流程申请人申请申请单位提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及其他基本材料。邮寄申请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窗口直接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
3、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行政机关发现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审 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符合申办条件Y决 定在受理后20个
4、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作出同意的书面批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网站公开。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说明理由退回材料三、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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