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解析(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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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201047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财务报销 规定 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及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报销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报销活动
2、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第四条 办理各类报销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第五条 外来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外来原始凭证是指税务发票和事业收据:税务发票必须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二)外来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
3、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2.发票(收据)户名必须为“温州大学”,不能写个人名字(住宿费、机票、科研通讯费、学费、培训费票据可以除外)。3.发票(收据)总计金额必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相加相符;发票(收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三)外来发票或收据填写错误的更正发票(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收据)如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收据)上更正。(四)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处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而
4、无法取得正规票据时(如在农贸市场上采购实验用动植物),可填制“温州大学领款凭证”,详细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及用途,由本校经办人、实物验收人签字,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五)外来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1.须提供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注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等内容)或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复印件需本人、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后,再由计财处分管处长签字方可作为报销凭证。2.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凭证,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如具体的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经同行人员或知情人证明,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确认,计财处分管处长审批后
5、方可作为报销凭证。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或双程搭便车的,将不予报销交通费,途中的各种补贴须凭学院(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明时间、事由、起止地点等内容,须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予以计算报销。(六)一些小金额的外来原始凭证(如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报销时,应使用“温州大学原始凭证粘贴单”按经济业务内容进行分类粘贴,具体粘贴方法参照“温州大学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的提示。“温州大学原始凭证粘贴单”不能作为经费审批单使用,具体的审批签字必须使用“温州大学经费报销审批单
6、”。第六条 学校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为各类人员经费发放表、领款凭证、借款凭证、汇款申请单等。各类自制原始凭证可到校计财处领取或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到校计财处网站下载。(二)自制原始凭证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审批签字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填写无误,不得涂改,大写金额一经涂改该凭证无效,需重新填写。第七条 票据的报销时限(一)各类发票(收据)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但上年12月份取得未及时报销的票据可在下年度3月31日之前报销。(二)科研经费、进修费、上年度无经费预算但急需开支的费用,因情况特殊无法在当年报销的,说明情况后可在下年度报销。第三章 财务报销要求和具体手续第八条 财务
7、报销的基本要求(一)任何经费的报销至少要有两个人签字即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字;涉及到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购置实物(如办公用品、材料、元器件、配件、低值易耗品、耐用品、图书资料、设备等)或工程项目的,还须有验收人签字。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二)各类票据在报销时须在票据上注明支出用途或事由。(三)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经费审批人按照温州大学经费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审签时须注明经费来源。不注明经费来源的,会计人员将不予受理。(四)报销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本校教职员工,校外人员、学生不应作为报销主体。学生的课题、退学费等可由学生
8、本人凭学生证办理报销业务。(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报销手续不完备、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六)各类原始单据上的所有签字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第九条 差旅费的报销(一)报销差旅费须按“一次一单”的原则填写“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每次出差的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差旅费报销单上的各类补贴及合计数暂不填写,由财务人员审核计算后填写并签字,再交相关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多次出差的需分次填写
9、“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如多人同时出差,一齐报销的,必须详细写明出差人员姓名。(二)出差时发生的除交通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图书资料费、会务费、培训费、招待费、购物等费用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同报销,应单独另行报销。(三)差旅费报销的具体规定,详见温州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因情况特殊确需报销的,由相关的审批人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审批。(四)与校领导一起出差的随行人员的差旅费,须与领导的差旅费一起报销才能予以实报实销;随行司机须由校办相关领导签字证明后,住宿费可单独实报实销。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报销(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报销费用,应填写“温州大学
10、差旅费报销单”。(二)报销须凭市财政局外汇核销单或省、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国台办赴台任务批件以及因公护照复印件(信息页及出入境记录),出国培训(访学)人员还需附与外方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以及与本校人事处签订的出国培训(访学)合同,方可报销。(三)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和学校自行组团的境外公务活动,凭据按实报销;其他公务出国人员在国(境)内段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温州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国(境)外部分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执行;出国培训(访学)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及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四)出国费用的外币换算汇率采用出国人员抵达国(境)外目的地首日的汇率。第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费的报销(一)教职工探亲费报销须填写“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交财务人员计算审核签字,人事处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报销。(二)探亲费报销的具体规定及标准,详见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物品购置费的报销(一)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含家俱、车辆等)报销手续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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