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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兔场各项管理制度养兔场各项管理制度 饲养管理制度 1、为便于防疫和饲养管理商品兔生产坚持每栋兔舍“全进全出”制防止交叉感染疾病。 2、养兔场只饲养一种动物并坚持兔苗购自非疫区保证饲养兔只来源一致。 3、兔场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火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4、保持兔舍安静合理确定饲养密度防止兔群出现应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照免疫程序严格免疫。 5、保证雏兔能够及时饮到干净、温度适宜的水在水中添加5%的葡萄糖和电解多维以利于雏兔体力的恢复和生长。 6、养兔场所用饲料必须达到饲料卫生标准。所用的添加剂、兽药、疫苗等应
2、选择高效、安全、低毒、无污染的合格产品不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制剂、疫苗等确保人畜、生态环境和动物产品的安全。 7、养兔场应认真做好商品兔宰前休药期的管理工作供屠宰的商品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药物确保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兔只不进入市场。 11、坚持定期和日常观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兔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疑似病例立即隔离观察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2、保持养兔场内饮水清洁、卫生质量应符合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NY 5027-20_)。 13、做好养兔场环境卫生和兔舍卫生的清洁工作及时清扫粪便。 14、养兔场内做好防鸟、杀虫、灭鼠工作定期进行驱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传播动物疫病。 防疫制度
3、 1、养兔场应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适合本养殖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工作。 2、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3、养兔场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兽医诊断室、药房等防疫设施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4、对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应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高致病兔瘟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补防工作免疫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 5、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疫苗的保存、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操作。 6、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
4、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高效、低毒、无残留的药物定期对兔进行预防性投药。 7、建立免疫接种、抗体监测、疾病诊疗、检疫、消毒、疫苗和药品的进货、保管和使用记录以及病死兔剖检(送指定单位)、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资料档案。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8、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场内食堂不得外购兔肉及其产品。 9、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10、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1、外来
5、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检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疫情报告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2、养殖场内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并规范和认真落实动物疫情统计、登记、报告工作。 3、当发生国家规定需要紧急报告的动物疫情时养殖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本小区内的封锁工作密切观察疫情动态。 5、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严禁与防控工作无关人员进出养殖场并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 6、与病兔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实行隔离观察
6、。 消毒制度 1、制定切合本养殖场实际的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制。 2、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必要时带畜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浓度,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3、强化临时消毒。在出现个别畜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畜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加强终末消毒。按棚实行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畜出栏后应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养殖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
7、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5、加强养殖场内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以防老鼠、蚊、蝇等孳生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6、消毒剂应选择安全、高效、低毒、无污染的新型消毒剂确保人畜和环境安全。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建立健全病死兔无害化处理制度认真做好对病死兔无害化处理工作。 2、病死兔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病死兔数量较大的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将病死畜销售、加工出售。 4、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兔进行无害化处理外应当根据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感染的牛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当养殖场发生传染病时一
8、律禁止交易、贩运就地隔离观察和治疗。 6、无害化处理的过程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的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记载。 7、无害化处理完毕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9、。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
10、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按规定积极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缴纳检疫费。 人员管理制度 1、养殖场养殖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养殖场人员健康档案。 2、饲养人员上岗应着专用的工作服、鞋、帽并要求对工作服、鞋、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3、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经消毒、更换专用工作衣、鞋、帽方可进入。 4、饲养人员工作时不得佩带饰物涂抹化妆品并经常修剪指甲。 5、患有人畜共患病和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饲养工作。 6、饲养人员家中不得饲养同本场相同的动物。 7、建立健全人员技术培训制度定期对养殖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养殖人员的技术水平。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1、1、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示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3、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橱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4、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记录、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5、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6、用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须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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