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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_市_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及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晋升坚持以下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 严格职数总量控制原则; (6) 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原则; (7) 单位实绩与个人表现相结合综合比选原则。 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晋升的范围为区级机关、街
2、道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 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的名称除组织部门沿用“组织员”纪检(监察)机关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等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单位一律使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五条 非领导职务晋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工作实绩;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自我要求严格社会形象好;
3、 (四)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原则上一年内该单位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 (一)在区委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 (二)班子运行跟踪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 (三)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单位工作成效明显工作经验得到市级以上全面推广的单位;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 (一)近三年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或荣
4、誉称号的干部; (二)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2次及以上的干部; (三)参加抗震救灾、援藏、援外、援边干部援助期满被考核组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干部; (四)其他作出突出贡献对全区工作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干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该单位的干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一)年度目标考核排名倒数后3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倒数1位的街道且目标考核分低于100分的单位; (二)班子运行跟踪中排名倒数后3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倒数1位的街道且量化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 (三)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 (四)凡受到区委、区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 ( 五)其他因工作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5、的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一)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处分期满的当年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二)班子运行跟踪中量化得分低于85分或优秀率低于50%或德的测评低于90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三)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中排名位于该类别倒数5%且量化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四)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第十条非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 (一)原则上按照全区空缺非领导职务的50%确定晋升名额; (二)单位与组织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单位实绩、个人表现和人员结构等情况确定晋升人选方向; (三)民主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主任科员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副主任科员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 第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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