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益性岗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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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公益性岗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探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看法(豫政20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
2、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赐予实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等后勤保障、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供应就业岗位项目的协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
3、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协助性岗位。 (五)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供应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六)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赐予实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七)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实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实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须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4、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五)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六)其它符合条件的持有再就业实惠证的人员。 其次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调剂运用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按年度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数量,下达安置安排安排,并组织实施。各区就业办公
5、室帮助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的有关工作。人事、财政、建设、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建立安置对象就业基础台帐,指定特地人员,组织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详细事务。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驾驭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凡市政府
6、已明确安置任务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市政府今后每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支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包括区)、县(市)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及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支配;省级财政拨款、投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支配,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在公益性岗位招录工作中,凡其次条前三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全部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四)、(五)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
7、位,应按不低于8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六)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七)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外招标、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录用安置对象的比例,并作为竞标的重要条件。 其它公益性岗位的招录工作,可依据实际状况,参照以上安置比例进行。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在每年元月份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填报。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状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份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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