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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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对企业作废、重新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三个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归纳如下: 一、应当作废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
2、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要刚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洁,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具体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很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
3、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状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觉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 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须要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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