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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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关于贯彻 教化部关于贯彻义务教化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化办学行为的看法 (教化部 教基200619号 2006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化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化局: 为仔细实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化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化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根据义务教化法规定的义务教化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化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化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
2、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化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全部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干脆管理责任,要坚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刚好订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化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的教化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
3、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化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化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反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化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义务教化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化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化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化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化和学前教化。 地方各级教化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化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化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化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
4、确保公共教化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看法,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化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化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化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区域内义务教化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化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主动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老师、试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化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化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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