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中的十个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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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宪法印度宪法中的十个附表中的十个附表1(1949 年 11 月 26 日制宪会议通过)第一附表第 l 条、第 4 条一、邦邦名 管辖地域1安得拉邦 安得拉邦法令(1953 年)第 3 节第(1)小节、 邦改组法令(1956 年)第 3 节第(1)小节、 安得拉邦和马德拉斯(边界调整)法令(1959 年)附件一、以及安好拉邦和迈索尔邦(行政区域变更)法令(1968 年)附件等文件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但安得拉邦和马德拉斯(边界调整)法令(1959 年)附件二规定的地方除外。2阿萨姆邦 本宪法颁行前夕原来归属阿萨姆省、卡西邦与阿萨姆部藩地区的地方均隶属该邦,但阿萨姆邦(邦界调整)法令(1951
2、 年) 附件和那加邦法令(1962 年)第 3 节(1)小节规定的地方、1 该资料来源于广东商学院 BLACKBOARD 平台宪法学精品课程 (http:/ 。以及东北地区(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71 年)第 5 节、第 6 节和第7 节规定的地方均除外。3比哈尔邦 本宪法颁行前夕原来归属比哈尔省或者在行政上由该省代管的地方、以及比哈尔邦与北方邦(邦界调整)法令(1968年)第 3 节第(l)小节(a)款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但比哈尔邦与西孟加拉邦(行政区域变更)法令(1956 年)第 3 节第(l)小节规定的地方与上述(比哈尔邦与北方邦(邦界调整)法令第 3 节第(1)小节(b)款规定的地
3、方例外。4古吉拉特邦 孟买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60 年)第 3 节第(1)小节规定的地方均属该邦;5. 喀拉拉邦 各州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56 年)第 5 节第(l)小节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6中央邦 邦改组法令(1956 年)第 9 节第(1)小节与拉贾斯坦邦与中央邦(行政区域变更)法令(1959 年)附件一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7泰米尔纳德 本宪法颁行前夕原来归属马德拉斯省或者在行政上由该省代管的地方、以及邦改组法令(1956 年)第 4 节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但安得拉邦与马德拉斯(边界调整)法令(1953年)第 3 节第(1)小节与第 4 节第(l)小节规定的地方、 邦改组法令(1
4、956 年)第 5 节第(1)小节(b)款、第 6 节,以及安德拉邦与马德拉斯(边界调整)法令(1960 年)附件一规定的地方除外。8马哈拉施特拉邦邦改组法令(1956 年)第 8 节第(l)小节规定的地方隶属该邦,但盂买行政区划调整法令 (1960 年)第 3 节第(1)小节所指的地方除外。9卡纳塔克邦 邦改组法令(1956 年)第 7 节第(1)小节规定的地方隶属该邦,但安得拉邦与迈索尔邦(行政区域变更)法令(1968 年)附件规定的地方除外。10奥里萨邦 本宪法须行前夕原来归属奥里萨省或者在行政上由该省代管的地方均隶属该邦。11旁遮普邦 邦改组法令 (1956 年)第 2 节规定的地方、
5、以及新增领土(合并)法令(1960 年)附件一第二部分所指的地方均隶属该邦,但宪法(第 9 次修正案)法令(1960 年)附件一第二部分所指的地方与旁遮普邦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60 年)第 3 节第(1)小节、第 4 节和第 5 节第(1)小节规定的地方除外。12拉贾斯坦邦 各邦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56 年)第 10 节规定的地方隶属该邦,但拉贾斯坦邦与中央邦(行政区域变更)法令(1959 年)附件一规定的地方除外。13北方邦 本宪法须行前夕原属当时“联合省”的地方或者行政上由该省代管的地方、以及比哈尔邦与北方邦(邦界调整)法令(1968 年)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但该法令第 3 节第(1
6、)小节(a)款规定的地方除外。14西孟加拉邦 本宪法颁行前夕原来归属西孟加拉省或者行政上由该省代管的地方、 昌德纳戈尔(合并)法令(l954 年)第 2 节(c)款规定作为昌德纳戈尔管辖地区的地方、以及比哈尔邦与西孟加拉邦(行政区域变更)法令(1956 年)第 3 节第(1)小节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15查谟与克什 本宪法颁行前夕原属印度查米尔 谟与克什米尔邦的地方均隶属该邦。16那加兰邦 那加兰邦法令(1962 年)第 3 节第(1)小节规定的地方隶属该邦。17哈里亚那邦 旁遮普邦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60 年)第 3节第(1)小节规定的地方为该邦辖地。18喜马偕尔邦 本宪法颁行前夕名义上称
7、作喜马偕尔邦和比拉斯普尔邦而行政上犹如首席专员治下行省的地方、以及旁遮普邦行政区划 调整法令(1966 年)第 5 节第 (1)小节规定的地方均隶属该邦。19曼尼普尔 本宪法颁行前夕名义上称作曼尼普尔而行政上犹如首席专员治下行省的地方均隶属该邦。20特里普拉 本宪法颁行前夕名义上称作特里普拉而行政上犹如首席专员治下行省的地方均隶属该邦。21梅加拉亚 东北地区(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71 年)第 5 节规定的地方隶属该邦。22锡金 宪法(第 39 次修正案)法令(1975 年)颁布前夕属于锡金的领土均隶属该邦。二、中央直辖区名称 管辖地域1德里邦 本宪法颁行前夕原属首席专员治下德里省的地方。2
8、安达曼和尼 本宪法颁行前夕原属首席专科巴群岛 员治下的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省的地方。3拉克代夫群岛 邦改组法令(1956 年)第 6 节为之规定的地方。4达德拉和纳加 1961 年 8 月 11 日前原来归属尔阿维利 自由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的地方。5果阿、达曼和 1961 年 12 月 20 日以前原来第乌 归属果阿、达曼和第乌的地方。6本地治里 1962 年 8 月 16 日以前原为法属本地治里、开利开尔、马赫和亚纳姆的地方。7昌迪加尔 旁遮普邦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66 年)第 4 节规定的地方。8米佐拉姆 东北地区(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71 年)第 6 节规定的地方。9阿鲁纳查尔邦
9、东北地区(行政区划调整)法令(1971 年)第7 节规定的地方。第二附表第 59(3),65(3),75(6),97,125,148(3),158(3),164(5),186 和 221 诸条款一、有关总统和邦长的规定1总统和邦长每月薪金如下:总统 10000 卢比邦长 5500 卢比2.总统与邦长享有的津贴数额分别与本宪法颁行前夕印度自治领的总督及相应各省省长享有的数额相同。3总统与邦长在各自任期内享有的特权分别与本宪法颁行前夕总督及相应各省省长享有的权利相同。 4副总统或其他任何人行使或代行总统职权时,任何人行使或代行邦长职权时,得以享有与原总统或原邦长相同的薪金、津贴和特权。二、三、有关
10、人民院议长与副议长、联邦院议长与副议长、立法会议议长与副议长以及各邦立法议会的议长与副议长的规定7人民院议长和联邦院议长享有的薪俸和津贴与本宪法颁行前夕印度自治领立宪议会议长的薪俸和津贴相同,人民院副议长和联邦院副议长的薪俸和津贴与本宪法颁行前夕印度自治领立宪议会副议长的薪俸和津贴相同。8立法会议议长、副议长和各邦立法议会议长、副议长享有的薪俸和津贴分别与本宪法颁行前夕立法议会的正、副议长以及相应各省立法会议的正、副议长的薪俸相同,如果相应省份在本宪法颁行前夕不存在立法议会,则该邦立法议会议长、副议长的薪俸和津贴可由该邦邦长确定。四、有关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规定9最高法院法官在其实际任职期
11、间每月享有的薪俸如下:首席法官 5000 卢比其他法官 4000 卢比(a)如果最高法院法官在接获任命时已因过去在印度政府或任何印度前任政府以及在邦政府或前任邦政府中的服务领取过退职金(伤残退职金除外),则应从其最高法院薪俸中扣除与退职金相同的数额;(b)如果他在此项任命以前已经领取过某种非现金收入,作为他因以往服务而取得的退职金的一部分,则应从其薪俸中扣除这部分收入;(c)如果他在此项任命以前已经因以往的服务领取过退休金,则应从其薪棒中扣除相当于其退休金的部分。(2)最高法院的全体法官得以免费使用公宅一处。(3)本节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法官:(a)本宪法颁行前夕已经作为联邦法院首席法
12、官拥有办公宅所,而本宪法颁行时又根据第 374 条(1)款成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者;(b)原已作联邦法院一般法官而拥有办公宅所,而本宪法颁行时又根据上述条款成为最高法院非首席法官者;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和非首席法官在其作为首席法官和非首席法官任职期间,由于他们作为首席法官和法官履职而占用了时间,应在本节(1)款规定的薪俸以外给予特别津贴,其数额应等于上述规定薪俸与其任该职前夕所获薪给之间的差额。(4)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得领取数额合理的津贴,以补偿他在印度国内因公出差而耗费的开支。他们在旅行时应享有合理的设施,可由总统随时做出具体规定;(6)最高法院法官的请假权利(包括休假津贴)和退职金可按用本宪法
13、颁行前夕对联邦法院法官所做的有关规定。10、(1)高等法院法官,考虑到他们因实际履职耗费的时间,每月享有下述数额的薪俸:首席法官 4000 卢比其他法官 3500 卢比如果高等法院法官在接获任命之时已因过去在印度政府或任何前政府以及在邦政府或前任邦政府中的服务领取过退职金(伤残退职金除外),则应从其高等法院薪俸中扣除:(a)与退职金相同的数额;(b)如果他在此项任命以前已经领取过某种非现金收入,作为他因以往服务而取得的退职金的一部分,则应从其薪俸中扣除这部分收入;(c)如果他在此项任命以前已经由于以往的服务领取过退休金,则应从其薪俸中扣除相当于其退休金的部分。(2)本宪法颁行前夕所有(a)各省
14、在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且在本宪法颁行时又根据第 376条(1)款成为相应各邦高级法院首席法官者,或者(b)各省在任的高等法院一般法官在本宪法颁行时又根据上述条款成为相应各邦高等法院非首席法官者,如果他在本宪法颁行前夕的薪金高于本节第(1)款规定的薪俸,考虑到他们作为首席法官和非首席法官因履职而占用了时间,应在上述条款规定的薪俸之外给予特别津贴,其数额应等于上述规定薪俸与其出任该职前夕所获薪给之差。(3)在宪法(第 7 次修正案)法令(1956 年)颁布前夕担任第一附表一第(二)部分所述各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且在该宪法法令颁布时又成为经过该宪法法令修改的上述附件所规定的各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者,如果他
15、在该宪法法令颁布前夕,在薪俸之外还享有津贴,考虑到他作为首席法官因履职占用的时间,应在本节(1)款规定的薪俸之外再给以与原津贴同等数量的津贴。11、在本部分的规定中,除非条文中另有要求,否则(a)“首席法官”一词也包括代理首席法官, “法官”一词也包括特别法官。(b)“实际履职”包括:(1)作为法官上班用去的时间或履行总统或邦长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能所用去的时间;(2)假日,但不包括法官的个人请假时间;(3)由高等法院调往最高法院或由某高等法院调往另一高等法院的过渡时间。五、有关印度审计长的规定12(l)审计长的月薪为 4000 卢比。(2)本宪法颁行前夕正担任印度审计长而于宪法颁行后根据第37
16、7 条规定留任印度审计长者,应在本节第(1)款规定的薪俸之外给予特别津贴,其数额等于上述规定薪俸与宪法颁行前夕他作为印度审计长所领取的薪俸之差。(3)关于印度审计长的请假权利、退职金及其他服务条件,可援用或继续沿用本宪法颁行前夕为印度审计长所做的规定,上述规定中凡提及“总督”的地方均应读作“总统” 。第三附表第 75(4),99,124(6),148(2),188 和 219 诸条款誓词或保证词一、联邦部长就职宣誓的誓词:“我,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将真诚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 ,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忠实、自觉地履行我作为联邦部长的职守,我将根据宪法和
17、法律公正对待人民的所做所为,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 ”二、联邦内阁部长保密宣誓的誓词:“我,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绝不直接或间接地将我作为联邦部长而与闻的或提交我考虑的任何事项告知或宣泄于任何人,除非联邦部长的职责需要我这样做。 ”三、1议会选举候选人的誓词或保证词:“我,已被提名作为竞选联邦院(或人民院)议席的候选人, 谨经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将真诚信仰并矢志效忠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 ,捍卫印度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2议会议员的誓词或保证词:“我,已被选为(或指定为)联邦院(或人民院)议员, 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
18、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 ,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忠实履行我即将承担的职责。 ”四、最高法院法官与印度审计员、审计长的誓词:“我,已被任命为印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或法官) (或印度审计员或审计长),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我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 ,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竭尽本人的能力、知识和判断力,及时地、忠诚地履行本人的职责,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我将捍卫宪法和法律。 ”五、邦政府部长的誓词:“我, 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站起来保证) :我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 ,我将捍卫印
19、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忠实、自觉地履行作为邦政府部长的职责,我将根据宪法和法律公正对待人民的一切所做所为,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 ”六、邦政府部长的保密宣誓“我, 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绝不直接、间接地将我作为邦政府部长而与闻的或提交我考虑的任何事项告知或宣泄于任何人,除非作为该项职务的职责需要我这样做。”七、1邦议会议员候选人的誓词或保证词:“我,已被提名作为立法会议(或立法议会)议员候选人, 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将忠诚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 ,我将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邦议会议员的誓词或保证词:“我,
20、已被选为(或指定为)立法会议(或立法议会)议员,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将忠实信仰并将矢志效忠于由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印度宪法 ,我将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忠实履行我将承担的职责。 ”八、高等法院法官的誓词或保证词:“我,已被任命为邦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法官),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 :我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下来的印度宪法 ,我将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竭尽本人的能力、知识和判断力,及时地、忠诚地履行我的职责,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 ”第四附表第 4(l)和 80(2)两款联邦院议席的分配下表第一栏中所列各邦各中央直辖
21、区分配到的议席数目见本行右方第二栏内的数字:附 表1安得拉邦 182阿萨姆邦 73比哈尔邦 224古吉拉特邦 115. 哈里亚纳邦 56喀拉拉邦 97中央邦 168泰米尔纳德 189马哈拉施特拉邦 1910卡纳塔克 1211奥里萨邦 1012旁遮普邦 713拉贾斯坦邦 1014北方邦 3415西孟加拉邦 1616查谟与克什米尔 417那加兰邦 118喜马偕尔邦 319曼尼普尔 120特里普拉 1 21梅加拉亚 122锡金 123德里邦 324本地治里 125米佐拉姆 1 26阿鲁纳查尔邦 1 总计 232 席第五附表第 244(1)款关于该款表列地区和表列部落的行政管理和控制一、概 述1说明:
22、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本附件内的“邦”不包括阿萨姆邦和梅加拉亚邦。2邦在表列地区内的行政权力:在遵守本附件规定的前提下,邦的行政权力可以延伸到该邦的表列地区。3邦长就特列地区的行政管理向总统提交的报告:含有特列地区的各邦邦长应每年、或每当总统提出这种要求时,向总统提交关于该邦特列地区行政管理的报告,联邦行政机构将就这类地区的行政管理向邦发出指示。二、表列地区和部落的行政管理和控制4部落咨议委员会(1)邦内含有表列地区的邦应设立部落咨议委员会。一切虽不合特列地区但含有表列部落的邦也可设立这种委员会,只要总统指示他们这样做。咨议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二十人,其中约四分之三应为表列部落在邦立法会议中
23、的议员。如果表列部落在邦立法会议中的议员数目少于他们在部落咨议委员会中理应占有的席位数,则余下席位应由这些部落的其他成员占据。(2)部落咨议委员会的职责是当邦长征求意见时就有关特列部落的福利和进步问题贡献意见。(3)邦长可以制定规章,确定或规定;(a)咨议委员会成员的数目和任命方法、咨议委员会主席、职员和仆役的任命;(b)会议的掌握及一般程序;(c)其他附带事项。5适用于表列地区的法律(l)不管本宪法做何规定,邦长可以用公告宣布联邦议会或邦立法机构的某一具体法令适用于或不适用于某一特列地区或该邦所属的任何地方,他在公告中还可以为这种命令规定例外和修正。根据本小节颁布的任何命令都可以使之具有回潮
24、效力。(2)邦长可以制定法规、以保障本邦当时作为特列地区的任何地方的和平与秩序。(3)为了不损及这类权力的公正性,这类法规特别适于:(a)禁止这类地区持列部落的成员进行、或者在相互之间进行土地转让;(b)调整对这类地区特列部落成员的土地分配;(c)控制放贷者向这类地区的特列部落成员进行的放贷之类的活动。在制定本节第(2)小节所述的这类规章时,邦长可以废除或修正有关地区当时正有效的任何联邦议会和邦立法机构的法令或其他任何现行法律。(4)根据本节规定制定的所有法规均应提交给总统,总统批准以前横无效力。(5)负责制定这类法规的邦长在未同部落访议委员会如果该邦存在这种委员会时洽商以前不得制定本节所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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