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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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专利 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 PCT 国际申请,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
2、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三)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属于共同申请专利或专利权共有的资助申请,以第一顺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资助。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含权属保证声明)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含权属保证声明)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PCT 专利资助申报表(含权属保证声明)(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年度申请总额可能超过 100万元的,应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上一年度的实际纳税证明,拒不提供的,暂停资助;(七)专利权权属保证书;(七八)申请 PCT 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 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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