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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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统计原则统计原则 (一)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三)统计人员应当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四)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符合有关程序规定。(五)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统计内容和报送统计内容和报送(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填报以下报表:1道路运输经营业户;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4道路客货运站;5机动车维修业及
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7道路客运线路班次;8农村道路客运;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0国际道路运输;11港澳台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12道路运输车辆、业户及从业人员市场退出情况。(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电子报表。报送电子报表前应当打印出纸质报表,纸质统计报表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于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报送当年 16 月份的道路运输统计数据半年报,于
3、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报送年报。第三节第三节 统计要求统计要求(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保证统计工作质量。(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字。(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量通过信息化手段从原始档案生成道路运输统计数据,校核指标间的逻辑关系,与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对突然增大或降低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四)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五)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保统计工作的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更新档案和数据库,向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收集数据,做好道路运输统计工作,了解道路运输市场运行情况。(八)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对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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