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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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源控管,有效地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
2、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二)审定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三)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四)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领导
3、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六)指导各区综合治税工作。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检查落实
4、税收政策;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4.向税务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二)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
5、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负责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广州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4.负责组织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提供数据信息,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税源数据信息;5.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结合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四)市发展改革委: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
6、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2.向税务机关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4.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5.向税务机关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及变更情况。(五)市科技创新委:1.对对高新技高新技术术企企业业推荐,技推荐,技术术先先进进型服型服务务企企业认业认定和技定和技术术合同的合同的认认定登定登记记核准核准严严格把关;格把关;2.配合税配合税务务机关机关对对有异有异议议的研的研发费发
7、费加加计计扣除扣除项项目开展目开展技技术鉴术鉴定,受税定,受税务务机关委托出具机关委托出具鉴鉴定意定意见见; ;3.对对税税务务机关提供的不符合机关提供的不符合认认定条件企定条件企业业,根据,根据权权限按限按程序依法核程序依法核查查并并处处理,或按相关理,或按相关规规定及定及时时向有关上向有关上级认级认定机定机构反映情况。构反映情况。(六)市商务委: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登记情况;3.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全市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情况。(七)市国土规划委: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
8、办办理不理不动产转动产转移登移登记记手手续时续时, , 要求申要求申请请人提交人提交纳纳(免)税(免)税证证明,明, 对对未按未按规规定出定出具具纳纳(免(免)税凭税凭证证者不予者不予办办理不理不动产动产登登记记;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我市土地出让计划及出让进度,包括用地单位、宗地所在区域、宗地名称和位置、成交日期、出让金总额、出让金缴纳金额与日期等信息;3.向税向税务务机关提供机关提供 不不动产权证动产权证 (原国有土地使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证类别类别) )办办理情况,其中,理情况,其中,过过渡期内提供由本渡期内提供由本单单位位归归档管理的档管理的 不不动产权证动产权证 (原国有
9、土地使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类别权证类别) )办办理情况;理情况;向税向税务务机关提供土地分机关提供土地分级级分分类类管理情况、集体用地管理情况、集体用地转为转为商商业业用地的相关信息;用地的相关信息;4.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5.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6.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向税
10、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等信息,包括全市新建包括全市新建商品房的商品房的项项目名称、房目名称、房产产所在区域和地址、房所在区域和地址、房产规产规划用途、划用途、 可售套数、可售套数、 可售面可售面积积、未售套数、未售面、未售套数、未售面积积等情况;等情况;2.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本本单单位位管理的住房管理的住房门门牌地址信息牌地址信息,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3.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相关资料; 4.
11、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或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5.向税向税务务机关提供全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机关提供全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销销售(网售(网签签) )情况,包括情况,包括转让转让方和受方和受让让方名称、方名称、项项目名称、房目名称、房产产所在区域所在区域和地址、房和地址、房产规产规划用途、交易面划用途、交易面积积、交易价格、交易日期等信、交易价格、交易日期等信息;息;在在过过渡期内向税渡期内向税务务机关提供由本机关提供由本单单位管理的位管理的 不不动产权动产权证证 (原国有土地使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类别权证类别) )办办理情况;理情况;6.向税向税务务机关提
12、供房屋租机关提供房屋租赁赁地址、租地址、租赁赁当事人等信息。当事人等信息。7.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8.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9.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10.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1.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地建安企业信息;12.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九)市交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市级管辖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十)市卫生计生委: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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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综合 工作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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