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系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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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简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基地专项是指列入山西省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中的平台基地部分。平台基地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第三条第三条 平台基地专项
2、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整合,进一步优化布局,促进相互衔接,推动开放运行和共享。第四条第四条 平台基地专项在现有各类平台基地的基础上,按照产学研协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煤基低碳、新兴产业和重大民生等领域,择优布局、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形成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第二章 申请与建设 2 第五条第五条 平台基地应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指南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办法要求进行编制。第六条第六条 平台基地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
3、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和组织评审。第七条第七条 平台基地立项评审分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省内外专家网评)、现场考察、经费预算评审、行业(领域)专家组论证、咨评委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环节。评审要求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平台基地在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立项建设计划。第九条第九条 平台基地建设期为 2-3 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
4、满 1 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 1 年。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平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和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验收结果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未通过验收的,延期半年再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记入信用记录。第三章 开放与共享 3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平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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