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指导意见.doc
《新津县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指导意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津县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指导意见.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新建发20147 号 签发人:熊 健全洪波何 旻新津县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指导意见为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障农村住宅需求,改善农户生活环境,解决农户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建配套便利化,推进就近就地城镇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和乡村规划、林盘改造,按照“四性”原则和“小规模、生态化、组团式”模式,并报县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特就场镇规划区外农村住宅自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场镇规划区以外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三层以下且建筑面积 300m2以下(以下简称“限- 2 -额以下工程”)的农村住
2、宅。二、审批条件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各类城乡建设规划,且位于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二)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需要择地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不得新占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原有宅基地应还耕后交原集体经济组织。 (三)农户原基自建的,占地面积原则不得超出原建房占地面积(不含附属用房);原住房占地面积小于人均 30m2,改建时如需扩建,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人均 30m2,3 人及 3 人以下按 3 人计算,5 人及 5 人以上按 5 人计算。(四)农户择地新建的,应符合镇域、村庄、新村等
3、相关规划,并做好建房用地调整,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引导建房户向新型社区和林盘集中。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出人均 30m2,3 人及 3 人以下按 3 人计算,5 人及 5 人以上按 5 人计算。经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相关部门按政策给予危房补助。三、审批程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村庄、场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一)择地新建农村住宅审批(一)择地新建农村住宅审批1. 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3 -2. 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3.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户籍人口、原房屋现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完成权属调整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并报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备案。(二)原址改建农村住宅审批(二)原址改建农村住宅审批1. 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 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所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3.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原房屋现状、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并报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备案。(三)(三)C C 级以上危房改造审批级以上危房改造审批1. 农户向
5、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 C 级危房改造申请;2. 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或议事会讨论后,进行为期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意,村委会通过邀请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聘请的有资质的个体工匠和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房屋鉴定(鉴定人员必须在 3 人以上);3. 鉴定通过后由村委会报送所在镇政府审批;4.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出具改造批复;5. 农户按本意见上述两类审批要求进行报批,并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备案;- 4 -6. 房屋竣工后,由农户向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津县 规划 计划 区外 农村 住宅 自建 指导 指点 指示 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