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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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 号)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纳入全国
2、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第三条第三条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者在上一评审周期内的成果不可再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六条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具备参
3、评资格;上一学年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处于创业、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组织评审组织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数为9 人以上(包括 9 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名。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
4、讨论通过。第九条第九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于每次评定工作前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 3 -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 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 1/2 时,方可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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