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doc(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第三条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考核。第四条第四条 省局每年对市州局及直属单位进行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保障、经费
2、保障、报表制度落实情况、统计管理规范、加分项目和统计考核通报等方面。第五条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组织实施。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见附表)并结合日常具体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定。六六六考核内容:(一)组织保障(二)经费保障(三)报表制度落实情况(四)统计管理规范(五)加分项目第七条第七条 各市局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总结应包括:本单位、本行政区域考核年度中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本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本年度内布置统计工作的文件;统计分析、提供数据服务的情况等资料。第八条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总分 100 分,得分 85 分以上为优秀,6084 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局每年适时向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第九条第九条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统计工作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及资料,发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第第十十条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 统计 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