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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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 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部署,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优化退税服务,提高退税质效,促进广西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规定、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一、 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主要规范和统一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事项,共
2、五章 23 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组织实施和管理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可由省级国税局规定的风险可控条件,以及可由省级国税局规定的失信以及严重失信情形。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一类出口企业优先“办退”的措施,对四类出口企业的发函比例,以及复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和开展退(免)税评估的时间要求。第四章评定工作要求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评定2标准的信息来源,复评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公开一类、四类出口企业名单的主体单位和方法,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名单逐步公开的原则,以及实施动态管理的补充要
3、求。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中用语的含义和实施的起始时间。二、二、 实实施施办办法法 部分条款的部分条款的说说明明(一)关于适用对象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因此,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等),不适用本办法。(二)关于风险可控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具备的个风险可控条件。(三)关于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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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出口 企业 分类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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