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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附件 2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 年 1 月 4 日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自 2002 年 5月 1 日起施行,共 6 章 24 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标准的实施和监督。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也为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以及标准实施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0 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进一步加强了我
2、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随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条例同时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取消了“注册产品标准”,并且医疗器械的监管形势与过 11 去相比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机构改革后行政主体变更,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以满足新形势下的医疗器械监管需求。二、修订过程按照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计划,总局器械注册司委托标管中心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标管中心在收集了大量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3、的特点,组织相关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部分省局专家召开研讨会,经多次修改和征求意见,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器械注册司于 2014 年 4 月组织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总局科技标准司、医疗器械审评中心、标准管理中心、部分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及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研讨,并将草案再次征求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经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8 月至 9 月,器械注册司司务会对办法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有关职责设定和制修订过程管理的有关内容,器械注册司会同科技标准司进一步研究,并参照人事司关于中检院“三定”规定的意见,对草案相
4、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请北京、天津、上海和杭州检验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专题研究,对草案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对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 5 章 30 条。除总则和附则外, 12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为组织机构与职责、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在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中丰富和细化了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的内容,并在其他章节中增加相应条款,以在新形势下适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删除了现行办法中与“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与新条例保持一致。(2(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第三条),强调医疗
5、器械标准的制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有效的原则。(三)鉴于医疗器械监管国际化协调的大趋势,以及“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对医疗器械国际标准采标率的要求,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第五条),明确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同时强调应结合实际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医疗器械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四)总局标管中心于 2010 年成立,主要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因此,将原“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之以“医疗器械标准业务管理机构”,明确受总局委托,履行相应职责。(五)根据医疗器械行业特点,参照其他行业经验,增加了一条(第十条),明确总
6、局根据需要,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确定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临时归 13 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相关工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但尚未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开展急需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了依据。(六)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职责,结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中对标准物质的规定,明确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制备、标定、审核、分发和质量监测等工作(第十一条)。(七)为保障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全环节、全方位管理,第三章对标准制修订每个阶段均作为单独
7、一条进行说明,并对各阶段的重点环节提出要求,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八)根据标准公开的需要,参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委员会网站公开的情况,第二十条除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形式外,还特别强调强制性行业标准文本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开。(九)参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国标委综合201039号),结合工作实际,对标准修改单的作用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一条)。(十)在标准的监督与实施中,增加了总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提出意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条款(第二十五条)。这是基于总局 14 在发布实施重要标
8、准(如 YY0505 标准)时,由于标准本身的影响范围、以及对行业产生的重大影响,总局针对此类标准要组织进行详细解读和宣贯,以保证相关标准的实施,并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有据可依。(十一)对于标准发布后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中相关技术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六条对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临时归口单位应发挥的作用给予明确。同时在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中也增加了“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的内容,符合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既要坚持统一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的原则,同时做到责任明确。(十二)为强化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评估,参照食品安全标准实施
9、评估的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医疗器械标准业务管理机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临时归口单位应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十三)鉴于行业标准由总局批准和发布,附则中增加了关于行业标准格式的条款(第二十八条),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规则进行了说明。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问题办法修订过程中,曾根据一些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标准化指导性技 15 术文件”的提法。这是由于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迅速,涉及前沿科技的新兴领域不断涌现,许多技术仍处于发展过程中,这些技术也需要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指南或信息以供科研、设计、生产、使
10、用和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参考,但又由于成熟度不够不适宜制订为标准的情况下增加的一种标准形式,从技术研究角度出发确有必要。但也有部分同志提出,条例对医疗器械标准的规定仅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位尚需在下位法中予以明确,如再增加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难以明确其地位和作用,甚至可能对标准管理和实施带来影响。经研究,草案中未体现“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提法。实际工作中如需要类似“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可通过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解决。(二)关于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的管理医疗器械标准物质是标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规划也对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任务中明确
11、要求开展 15 项标准物质的研究。由于现行办法并未对标准物质的管理做出规定,一直以来标准物质的管理都是由相关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行组织制备,制备及发布的依据不同,管理方式各异。为适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职责,结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中对标准物质的规定,明确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制备、标定、审核、分发和质量监测等工作。但在研究过程 16 中有部分单位提出此条设置缺乏依据,建议删除或再行论证;也有单位提出标准物质是标准的实物表现形式,其组织开展应有标准业务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三)关于标准制修订规范的配套文件办法修订草案第三章对标准制修订管理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做出原则性规定,但作为制修订的过程管理内容还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作为该部分的配套文件,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管理规范正在同步起草,将对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审查、发布、实施、废止等过程制定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为提高标准的制修订质量和实施效果评估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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